險企高管年內被罰超2800萬元 相關“申辯”多被駁回

距2018年結束還有4天,今年全年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處罰全貌也愈發清晰。實際上,與對保險公司的處罰相比,業內或許更關心監管對保險公司高管的處罰情況。

據《證券日報》記者對銀保監會及各地銀保監局公佈的數據不完全統計顯示,今年以來,監管對保險公司高管(含險企分公司高管)合計罰款超過2800萬元。

從險企高管被罰的原因來看,有10項高頻違規行為:一是編造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二是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三是虛列費用;四是給予或承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五是唆使、誘導中介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六是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變更組織形式;七是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或未經核准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八是未按照規定報送、保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九是未按規定報告有關重大事項;十是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多險企高管被撤職

今年銀保監會不僅加大保險公司的處罰力度,也加大了險企高管的處罰力度。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對險企高管合計處罰超過2800萬元。

除罰款之外,監管也撤銷了部分高管的任職資格,比如,各級保險監管機構今年一季度作出撤銷高管任職資格15人次(總公司1人次,分公司13人次,中支公司1人次);二季度撤銷任職資格12人次;撤銷任職資格8人次。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相關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責任人,大都進行了申辯,希望監管能取消這一處罰,不過絕大多數最終未能改變處罰結果。

實際上,從保險公司整體處罰情況來看,通常都是保險公司受到處罰後,相關責任人有連帶責任而受到一併處罰,可謂“拔出蘿蔔帶出泥”。

比如,今年10月份,某大型壽險公司因欺騙投保人、編制提供虛假資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等原因被銀保監會處罰了218萬元。在處罰機構的同時,該大型壽險公司的副總裁、總裁助理、市場部總經理、銀行業務管理部總經理、個人業務與機構發展部總經理、個險銷售部總經理、銀行業務管理部總經理、核賠部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等10餘位高管被處罰。

從數據來看,今年三季度監管對個人罰款中,高管被罰874.4萬元(保險公司高管被罰672.3萬元,保險中介機構高管被罰202.1萬元),非高管罰款376.2萬元。二季度,監管對個人罰款中,高管被罰1029.9萬元,非高管被罰427.7萬元,此外,個人代理人被罰2.2萬元,兼業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被罰13萬元,業外個人被罰5萬元。一季度,監管對個人罰款中,高管佔762.9萬元(保險公司高管596.2萬元,保險中介機構高管166.7萬元)。

被罰原因不一

從不同業務性質公司的高管處罰原因來看,壽險公司、財險公司、中介公司各不相同。

涉及財產險公司高管的違規行為主要有:編造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給予或承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利用中介機構虛構業務,套取費用;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或未經核准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未按照規定報送、保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未經批准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或撤銷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費率;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

而涉及人身險公司高管的違規行為主要有:編造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虛列費用;給予或承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唆使、誘導中介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變更組織形式;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此外,涉及保險中介機構高管的違規行為主要有:集中於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中介活動;保險中介機構未按照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或未經核准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虛列費用;給予或承諾給予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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