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非繼承人:許世勳遺420億,給每月200萬生活費讓李嘉欣受嘲?

兒媳非繼承人:許世勳遺420億,給每月200萬生活費讓李嘉欣受嘲?

移植到內地,兒媳並非繼承人:許世勳420億遺產,只給每月200萬生活費,還會讓李嘉欣受嘲諷嗎?

文 | 成叔

01.

香港富豪許世勳去世,420億遺產盡數充入公基金,卻只給李嘉欣許晉亨夫婦每月200萬生活費。

這讓李嘉欣受到了港媒嘲諷,說她豪門夢碎。

在內地,這件事兒,同樣引得無數自媒體人,吐槽她豪門夢碎。

另有不少人,滿足於,每月200萬,足以令其生活無憂。

更有人指出,對比李嘉欣平時花費,這個200萬還真不夠。

同樣令人讚歎,每月200萬好比毛毛雨,因為李嘉欣本人掙錢能力,其實很強。

兒媳非繼承人:許世勳遺420億,給每月200萬生活費讓李嘉欣受嘲?

02.

咱們暫且不去擔心李嘉欣許晉亨的生活費。

作為案例,來看一看,兒媳的法定繼承權利。

我們把這個事件,移植到內地,比如改稱李夾心許金衡夫婦,把這個案例再來看一眼。

那麼,其實,就實在沒有什麼可以值得惋惜或嘲諷的了。

為什麼?

因為,假如是內地兒媳,其實,面對公公遺產420億,她並非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內地李夾心,作為兒媳,是沒有法律權利和資格,來繼承公婆遺產的(,因為她丈夫許金衡健在)。

03.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內地兒媳才有可能繼承公婆遺產一部分呢?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同時《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為明確保護婦女此項權利,也專門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所以,若非喪偶,內地兒媳不可能進入公婆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就告誡女性朋友,若是在公婆公司裡謀職,一定要爭取自己拿到高薪酬。因為,拿在自己手裡的,才是自己的。

而你作為妻子,從情感和家庭角度,也應該不願意出現那種,能夠讓你可能進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定前提條件所指的狀況。

04.

同樣,也在此指出,喪偶兒媳,在盡到主要責任義務的情況下,不要稀裡糊塗地輕易放棄、或迷迷糊糊地不知道維護,自己,作為公婆財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定權利和資格。

例如,我朋友王愛心的丈夫幾年前去世之後,為了兒子,一直未改嫁。她帶著兒子,與公婆一起生活,並承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在去年,王愛心的公公、婆婆,相繼得病去世。

但這個時候,王愛心丈夫的妹妹,卻站出來,讓王愛心搬出父母家,並聲稱,她自己才是唯一繼承人。

面對這種情況,王愛心,聽從朋友建議,拿起法律武器,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王愛心符合《繼承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因此,她完全有資格,作為公婆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終,王愛心,成功地保住了自己,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格,順利獲得了應得份額。

05.

在傳統家庭生活中,兒媳普遍都與丈夫一起,對公婆盡贍養義務。

但在繼承法中,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有人會故意利用這一點,向對繼承法瞭解不全面的女性,搶奪合法繼承權利。

誠然,《繼承法》只規定了,針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即丈夫去世後,兒媳繼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麼,如果丈夫去世後,沒有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但與小叔子或小姑子共同盡贍養義務的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呢?

這個,也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限於篇幅,不能分析具體案例,僅作提醒。

06.

女人嫁得好不好,不能僅憑分得公婆遺產份額的多少,來判定。

夫妻恩愛

個人賺錢能力,才是保障婚姻美好、家庭美滿的根本。

兒媳非繼承人:許世勳遺420億,給每月200萬生活費讓李嘉欣受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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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叔,婚戀情感心理諮詢與故事創作者。

曾中學大學教書,美國留學,兩次科技創業。目前致力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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