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小孩定理(貝克爾定理)

壞小孩定理(貝克爾定理)

利己與利他都是“經濟人”可能具有的兩種行為特性和行為傾向,利己主義是一種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行為,利他主義是一種以追求他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行為。由於數千年的多種私有制支配了人類社會,似乎那些不受提高他們自己物質福利慾望所驅使的個體,將被那些為自私的動機所驅使的個體所取代。然而也有經濟學家聲稱,利他的個人也可能在這樣一個嚴酷的物質世界裡生存。在貝克爾那裡,利他主義行為被認為是個體理性選擇的結果。

貝克爾採納了個體理性這一傳統經濟學概念。理性的行為者被假定為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最大化其效用函數。但是在貝克爾的分析中,“效用函數”與“有效資源”都是在非傳統的意義上給出的。對利己主義者i實施幫助的利他主義者b的效用,被假定為不但是b自己消費的函數,而且也是i消費的函數。而且,類似的,b的有限資源,即“基本的”預算約束,被貝克爾稱為社會收入。社會收入不僅由b自己的收入組成,而且也由i的收入對b的價值組成。在這一設置下,如果b能向i轉移貨幣而沒有任何貨幣損失,那麼當b向i轉移足夠的貨幣,從而使b自己消費的一個小的改變正好與i的消費改變有相同的邊際效用時,就達到了一個均衡。貝克爾從這個分析推斷出來的理論結果就是著名的“壞小孩定理”。該定理說,事實上,利己主義的“壞小孩”i可能被“大父親”(b)的利他主義所誘導,彷彿i也是利他主義的。因為從i自己(利己)的利益出發,可以預期到b傾向於以這樣的方式轉移(給定b的利他主義)以至於b的處境也得到改善。這就不僅增加了b的“主觀效用”,而且也通過i的行為改善了b的“客觀”收入。

壞小孩定理可被認為是包含兩個相關的結果。第一個結果與壞小孩(i)在預期到父親(b)的利他行為時的表現有關。第二個結果與利他者父親獲得的“客觀”利益有關。

壞小孩定理(貝克爾定理)

但是網絡上充斥著如此多的“壞孩子”,他們胡作非為卻能得到一切。對此,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的“壞孩子”定理其實早有準備。它試圖闡述的一個結論是:在一個“利他主義”(有利於他人)系統中,有頭腦的孩子知道什麼時候踢姐姐對他有利,而什麼時候這樣做對他不利。網絡就是這樣一個“利他主義”系統,任何人都能“平等”地說話、做事,並得到多種免費服務。

同時,這裡缺少必要的規則、懲罰和獎勵,所以日益成為“壞孩子”的天下。“壞孩子”能夠得到的比別人更多,這在客觀上強化了做“壞孩子”的意願。那些願意為別人犧牲自己利益的人逐漸被淘汰掉,“好孩子”開始反思“善”是否是導致自己失敗的根源,於是,更多的“壞孩子”基因存活並茁壯繁衍起來。在解釋“善”與“惡”的問題上,經濟學一貫很少涉足,但是,現實生活中的“善”與“惡”同樣符合“壞孩子”定理的基本思辨。

在一個規則不甚健全的社會(或團體)中,“惡”者往往能夠得到更多的既得利益,從而強化自己的基因遺傳下去。不少人於是感到更困惑,那麼說,選擇做“惡”豈不獲得“成功”的概率更大?也不盡然,人類天生也是“利他”的,比如:對待自己的孩子、親屬、朋友。“利他主義”通過相互合作,可以實現不僅有利於自己也有利於他人的好結果,從而使每個受益者都願意主動採取有效的“利他行為”來對待整個利益團體裡的人。事實也證明,一個團體中有“利他主義者”,就會比沒有“利他主義者”的團體更容易獲得成功。所以,當規則的完善速度追得上“壞孩子”的基因遺傳速度時,“善”者才能夠更好地存活下來。也就是說,當網絡炒作的成本(經濟成本、時間成本、道德成本、機會成本等)足夠大,大到超過“壞孩子”的獲利時,“壞孩子”才會逐漸少起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