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拆遷獎勵”來襲,越早搬拿的錢越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之所以規定獎勵費,是希望在拆遷安置補償合理的前提下,促進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例如,政府在公佈徵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時確定一個獎勵期限,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戶主可以享受一定的獎勵費,或者對按期搬遷的被徵收戶給予一定的獎勵。

無論如何,法律規定的獎勵只是房屋徵收補償中的一小部分,且一般數額不會太大,只是作為一種鼓勵措施,並不是房屋徵收補償的主體部分。


高額“拆遷獎勵”來襲,越早搬拿的錢越多?


但之前總有被徵收人向我們訴苦:“萬典律師啊,我現在真的挺後悔的,當初剛要拆遷時,徵收方的人貼出橫幅,先搬走的人能多拿三萬塊錢獎金,我們第一時間簽了安置協議,拿了錢就搬走了,雖然三萬的獎金也拿到手了,可是我聽說後來那些協商很久才搬遷的釘子戶,補償都多了幾十萬呢!我現在還能再爭取補償嗎?”

像這樣的遭遇,我們也聽了不少,在拆遷過程中,很多徵收方都會拉出這樣的橫幅“徵收獎勵有時限,錯過機會後悔晚”“要讓先遷的人得獎,不讓後走的人沾光”……

但很多被徵收人為了一時的獎金,著急簽了安置協議,拿了補償款後卻反悔了,看著後來搬走的人補償比自己多出很多,此時想要再爭取更多的補償,幾乎是沒有可能的。

大家要知道,高額拆遷獎勵的本身就是從我們合理補償中抽出來的。

實踐中很多拆遷方將房屋補償中的一部分拿出來,單列為補助和獎勵,並設定時限,不在規定的時限中籤訂補償協議,就拿不到補助和獎勵。事實上,3萬元也好,6萬元也罷,對於整個房屋徵收之公平、合理的補償,只能是個無關痛癢的零頭,但被徵收人卻經常丟了西瓜撿了芝麻,落得個悔不當初的地步。

自然,總有被徵收人擔心,我如果拖下去,過了“獎勵期”,拿不到這筆獎勵金了怎麼辦?

這裡我們要提一點,如果徵收方給的補償合理到位,那麼拆遷獎勵不拿白不拿;但如果補償比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要低,甚至要低不少,這個時候如果為了拿著幾萬的拆遷獎勵,而捨棄了更多的原本就屬於自己的補償款,豈不是得不償失!

羊毛出在羊身上,拿不到獎勵金,就一定能拿到別的“金”,反正只要補償數額增加了,我們的目的不也達到了嗎?


高額“拆遷獎勵”來襲,越早搬拿的錢越多?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房屋拆遷做了明確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次,對於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下降。

如果被徵收人發現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根本保障不了拆遷之後的生活或是降低了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的話,那麼不要因為幾萬的提前搬遷獎就稀裡糊塗簽了字,這樣想要再拿到合理的補償就無計可施了。

所以,當我們遇到拆遷獎勵時,一定不要心急,先看看補償標準是否參照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時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如果補償合理合法,那麼我們再去簽字,爭取拿到拆遷獎勵;但如果補償本身非常低,即使拿了拆遷獎勵還差很多,這時我們就不要為了這一點蠅頭小利,而放棄我們的拆遷補償。

總而言之,補償合理,爭取獎勵;補償不合理,先談補償,再想獎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