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夜追凶》起糾紛,看合作作者的那些事

單位|恆都知識產權法律中心

作者|著作權專業組 王宇

2017年末大火的網劇《白夜追兇》可謂“劇紅是非多”,第二季尚未開播,第一季就惹上了侵權糾紛。日前,編劇陳瓊瓊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將另一編劇韓冰及出品方優酷公司訴至法院。

《白夜追兇》起糾紛,看合作作者的那些事


陳瓊瓊稱:其與韓冰從2012年4月開始以刑偵題材共同創作劇本,同年8月完成《白夜追兇》劇本大綱及前四集劇本。之後,二人尋找合適的製片人,準備與製片人簽約後再進行後續創作,因一直未找到合適的製片人,創作即擱置。2017年8月30日,由優酷公司擔任製片人,署名“指紋”(韓冰的筆名)編劇的《白夜追兇》在優酷開播。陳瓊瓊發現,該劇的故事大綱與前四集的內容與其同韓冰共同創作的《白夜追兇》高度相似。陳瓊瓊認為,優酷公司和韓冰侵害了其作為劇本《白夜追兇》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即將二被告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現該案正在審理中。

本案結局如何,尚難定論,畢竟上述“事實”僅是原告一家之言,能否被法院採信還要看雙方舉證及主張的情況。但可以肯定的是,陳瓊瓊是否被認定為《白夜追兇》故事大綱及前四集劇本的合作作者,是其主張能否成立的前提,也很可能是本案的一個爭議焦點。不妨通過此案,聊一聊合作作者的那些事。

一、合作作者的“構成要件”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從上述規定,可解讀出構成“合作作者”的三個必備要素。

1.合作作者創作出的“客體”必須構成作品,即符合作品的獨創性等要求。兩人分工協作,精確臨摹出一幅“作品”,僅是對原作品的複製,不構成新作品,既然不存在“作品”,自然也就無所謂“作者”了。

2.合作作者需要有與對方共同創作一部作品的意思。譬如,《紅樓夢》就不是曹雪芹和高鶚的合作作品,因二人並無合作創作之意思,高鶚是對曹雪芹作品的續寫,二人對其各自獨立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

3.合作作者應當參與作品的“創作”,而非僅提供輔助性或事務性的勞動。這是合作作者的認定中最重要也最常產生爭議的要素。比如,僅僅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創作素材或僅從事創作過程中的非創作性勞動,如打字、校對、編輯等,均不構成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者”認定中的幾種特殊情況

上述三個構成要素中,第三個是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爭議的。作品創作過程中相關人員究竟實施了哪些行為,這些行為是否能夠認定為“創作”行為,在事實查明和法律認定上都存在不小的難度,畢竟,現實生活總是豐富多彩,而人們的行為又難以如法律規定那般涇渭分明。出於定紛止爭、提高效率之考慮,法律特別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對於作者的推定規則,而不再適用“合作作者”的規則予以判斷。

1.電影作品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是典型的合作作品。電影中包含劇情、佈景、攝影、音樂等多要素,需要編劇、導演、攝影、美工、詞曲作者等分工配合,共同進行“創作”。按照“合作作者”的理論,上述人員均屬合作作者,應共同享有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但基於權利人行使權利及電影作品傳播流通的便捷之考慮,法律直接規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其他“合作作者”通過合同獲取報酬,而不再對電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2.他人代筆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此條規定系針對現實中常見的“秘書代筆”情況的著作權權屬之推定。由於作品以報告人、講話人之名義發表,體現報告人或講話人的意志,故法律規定直接推定報告人或講話人為著作權人,而不必在個案中對執筆人及報告人的具體行為進行釐清,以避免可能出現的潛在糾紛。

3.自傳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上述規定確定了在自傳體作品中,如無約定,則推定特定人物為著作權人。此規定直接源於溥儀《我的前半生》著作權糾紛一案。該案中,法院認為該書的執筆人李文達所從事的蒐集整理素材、確定思路及大綱以及執筆成文等工作均不屬於“創作”行為,故該書的著作權人為溥儀,李文達並非合作作者。但畢竟,在個案中對“創作”參與人的具體行為進行釐清困難重重,尤其在雙方各執一詞或一方已然不在人世的情況下,法律判斷更是無從著眼。因此,從效率的角度考慮,上述規定確定自傳性作品著作權人的推定規則,可以起到定紛止爭之作用。

回到開篇的案件。陳瓊瓊與韓冰合作創作劇本(假設這一事實成立)的行為不屬於上述列舉的三種特殊情況,應當使用合作作者的一般判斷規則予以判定。陳瓊瓊是否會被認定為合作作者,一方面取決於陳瓊瓊主張權利的作品與二被告播出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二是取決於陳瓊瓊在合作過程中是否實施了“創作”行為。最終結果如何,還需待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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