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這個問題:什麼是“自由”?

什麼是“自由”?

自由

”跟“理性”一樣,是啟蒙運動關心的一個問題。 他區分了兩種自由,一種是基於本能慾望衝動的“自然自由”,這種自由希望獲得不被限制、不被約束的權力;另一種自由是服從於自我預設的法律,擁有做法律允許能做的事情的權利,也叫“道德自由”。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自然自由”的基礎是慾望,“道德自由”的基礎則是理性

孟德斯鳩說:“自由從哲學意義上講,便是執行自身意志或最低限度覺得自己在執行自身意志。”執行自身意志也同樣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另一種是隻做法律允許做的所有事。前者不受約束,後者則出於自律和他律。

對於我們來說,自由不僅是一種天賦的權利,從本質上來說,它還是一種令人愉悅的精神狀態。但是我們究竟是要追求莊子所主張的不受約束的逍遙遊,還是孔子所認同的“從心所欲不逾矩”呢?自由究竟要不要受約束?隨心所欲的同時,是否能夠超出禮法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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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1712-1778)和孟德斯鳩(1689-1755)

什麼是意志自由?

康德曾說:“同一個意志,我們一方面認為它在現象裡(在可見的行為裡)是必然遵守自然規律的,因而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又認為它屬於自在物本身,是不受自然規律支配的,因而是自由的。”這句話體現了康德哲學裡的那種二元論特點,他把盧梭的“自然自由”和“道德自由”並存了起來,認為在現實、實踐領域,我們要遵守自然規律和法律,接受被約束的自由;而在思想、哲學領域,我們又可以保持不受約束、隨心所欲的“意志自由”。當然,更關鍵的是他說遵守必然、自然規律不是自由。

可是“意志自由”難道真的能夠不受約束嗎?我們的思想難道可以脫離自然規律的支配,能夠隨意空想嗎?完全不是。如果我不顧現實,把地球想象成方形而不是圓形,比太陽說成是西升東落,把鹿指為馬,把馬認作牛,在這種幻想中難道我的內心會得到滿足嗎?對於一個人而言,他在一張看不懂的試卷上亂塗亂填會感到更自由些呢?還是根據已有的知識把答案寫入選項更感到在執行自己的意志呢?無知者面對未知的世界會感到自由嗎?究竟是千里眼順風耳的神話故事讓我感到自由呢?還是按著說明書操作手機更自由呢?

如果說自由是在執行自身的意志,那麼那些醉迷於幻想,無法被執行的意志難道真的“自由”嗎?因此,“不受自然規律支配”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從本質上來說,絕對要受到理性和必然規律的約束。而真正的意志自由也不過只是藉助於對事物的認識來作出決定的能力而已。一個藉助必然的、自然的規律來做出決定的人,肯定比一個盲目的、無知的人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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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1724-1804)

任性不是自由

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這其實不是自由,而是任性。所謂的任性是指按著慾望、性格而隨意的、偶然的執行自己的意志,執行過程往往是盲目的,有時候任性的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慾望什麼東西,他只是任由衝動來奴役自己而已。

任性是對自由的否定,它意味著一個人放棄了理性判斷、不能夠自己支配自己,而是把自己交給了外界的刺激來安排。想要的東西總是牽著人的鼻子,把他拖來拖去:利潤讓資本家終生痴迷,烈酒使醉漢爛醉如泥,美色令嫖客身心萎靡,權力則養成政客貪婪的惡習。這些人不是在自由自在的執行自己的意志,而是變成了慾望的奴隸。

君臨天下的秦始皇難道不是被長生不老的幻想奴役嗎?強勢逼人的雍正帝難道不是在忙碌的政務中走向暴斃嗎?

因此,黑格爾說:“人們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選擇和自決都不是出於意志的理性,而是出於偶然的動機以及這種動機對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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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1770-1831)

自由都是相對的嗎?

我們知道,不受約束的意志自由並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任性。但能夠由此而走向另一個極端,說“自由都是相對”的嗎?顯然,這是違反辯證法的。

自由就是按自己的理性去執行自己的意志,不按理性去執行意志的任性不是自由。同樣,不按意志去執行的服從也不是自由。因此,毫無疑問,

自由絕對的就是自己執行自己的意志。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如果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志去執行某件事,他都不可能感到自由。

法律必須是符合事實的、公正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它才能夠保障自由,才能約束每個生而自由的人。試問暴君制定的法律難道不是法律嗎?人們服從於商鞅李斯的嚴刑苛法難道會感到自由嗎?所以,單單說自由就是服從於法律那還是不夠的,前提是這些法律必須要由每個人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制定,是根據所有公民的公意來制定的法律。這樣人們服從於法律才像服從於自己的理性一樣自然而然,如果法律是按某個冒充公意的人或團體的意志來制定的,那麼人們服從於這種法律不過是在服從於他人的意志罷了。在這樣的法律統治下,自由就不存在了,因此,孫中山就曾論證:沒有民權,就不可能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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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德良:“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

自由會被濫用嗎?

孟德斯鳩說:“自由是一種權利,能做法律允許的所有事;若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禁止的事,那其他人也有相同的權利,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我們常把這種超出法律範圍外的行為稱作“濫用自由”,可是從概念來說,自由乃是服從於法律,如果行為超出法律之外,就不再是自由了,又怎麼能說是“濫用自由”呢?況且自由是一種精神狀態,怎麼能夠被“濫用”呢?

當我們在造謠誹謗時,我們不是在“濫用”言論自由,而是在破壞言論自由,因為造謠誹謗不是基於理性而執行意志,反倒是使自己的意志被慾望、感情和嫉妒所左右,進而破壞個人的自由。法律在面對這種破壞自由的行為時,就應當訓斥、懲戒、澄清並引導行為者從迷悟中走出來,令其復歸於理性。但是專制君主的法律卻不是這樣,它具有很強的報復性。當一種誹謗行為破壞言論自由時,它不是糾正這種行為,而是消滅陷入迷悟中的人,使自由受到更進一步的破壞。別人濫用發言權,它濫用司法權。

因此,真正被濫用的並不是自由,而是權力。權力意味著一個人的意志可以支配其他人,在權力的支配下,自由人無法自主的執行自己的意志,而是服從於他人的意志。這樣法律也就失去了效力,有些人就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而另一些人則不能夠拒絕法律不要求做的事。

所以,要保障自由,就得約束權力,而不是指責自由被“濫用”,進而縮小自由活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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