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标准化党支部建设——组织设置标准化

(一)考核内容

1.党支部

正式党员3人以上要成立党支部,不够3人可与邻近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2. 党总支

党员人数在50-100人以内成立党总支,下面分设若干党支部。

3. 党委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委,下面分设若干党总支或党支部。

(二)考核标准

党组织设置程序合规

京内:向所属上级党委提出书面请示——获得上级党委批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批准——批准后开展工作。

京外:向所属上级党委提出书面请示,获得上级党委批准——根据所属上级党委批复的意见,向属地上级党委提出书面请示——获得属地上级党委批复——召开党员大会组织选举——选举结果报属地上级党委批准(同时所属集团上级党委)——批准后开展工作。

【提示】

“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而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可根据党员工作地点的分布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

“党组”不是党的基层组织,而是上级领导部门在特定组织和单位的领导机关中成立的党的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常见问题】

1. 申请设立党组织程序不规范

2. 支部党员基本信息台账不健全

【党务知识延伸】

《党章》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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