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退役安置地選擇,這是中央規定!

軍官退役安置地選擇,這是中央規定!

供稿 | 陸軍轉業辦 陳磊

軍官退役安置地選擇,這是中央規定!

關於軍隊轉業復員幹部安置地點的政策規定,散見在四個現行的文件中:1.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的通知》(中發【2001】3號)、2.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的通知》(中發【2007】8號)、3.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13號)、4.民政部等7部門《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3】105號)。為便於小夥伴們瞭解掌握,我們進行了系統整理,現提供給大家參考。

軍官退役安置地選擇,這是中央規定!

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點政策規定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中發【2001】3號)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 (自治區首府 )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中發【2001】3號)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中發【2001】3號)

4、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4)因戰因公致殘的。(中發【2001】3號)

5、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中發【2001】3號)

6、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市安置。(中發【2007】8號)

7、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中發【2007】8號)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該地區為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中發【20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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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改期間(2016—2020年)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點有以下特殊政策(中發【2016】13號)

9、放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區去向條件。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單位由軍委政治工作部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確認。

10、放寬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級城市安置的條件。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的範圍,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與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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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地點政策規定(民發【2003】105號)

1、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2、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3、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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