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破壞河道的違法行為,保護河道生態環境,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暢通,有效發揮河道生態效益和安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酒泉等7市州部分縣區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甘政函[2014]113號)的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河道內直排生活汙水及工業廢水;嚴禁在河道最高水位線以內的灘地、岸堤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造成汙染的物品。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道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破壞河道生態的行為。
三、按照“誰設置、誰治理”的原則,對不達標的入河排汙口徹底進行整治或封堵,堅決禁止向河道違法排汙的行為。
四、凡在河道堆放或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汙水的單位或個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能主動徹底整改的,可免除或從輕處罰;對拒絕整改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新發現向河道內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汙水行為的縣城管執法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妨礙執法的交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道管理,人人有責。希望各部門、單位和廣大市民群眾高度重視,自覺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以實際行動維護河道生態環境健康,共建富強和諧優美新鎮原。
舉報電話:0934—7123921
鎮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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