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修訂出臺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我區修訂出臺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1月3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司法廳聯合對新修訂出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輻射汙染防治辦法》進行解讀。據悉,該《辦法》將於2月1日起執行。

近年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等,廣泛應用於工業、農業、醫療、通訊和科學研究等領域,輻射安全日益成為公眾關注的重點。截至2018年年底,我區各領域使用放射源1200餘枚、射線裝置770多臺(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4家,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單位2家,且數量仍在不斷增加。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輻射汙染防治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防止輻射汙染危害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自治區修訂出臺了《寧夏輻射汙染防治辦法》,明確了輻射汙染防治的管理原則和可能產生輻射汙染的單位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單位,都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汙染防治措施,防治輻射汙染等內容。

我區修訂出臺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輻射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政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履行輻射安全防護和汙染防治情況監督檢查職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要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並在輻射安全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內從事活動;對轉讓放射性同位素、轉出自治區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活動,規定了相應的管控措施等。

按照規定,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輻射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產生輻射汙染的單位,存在違反《辦法》規定的,按照《環保法》《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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