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读懂我区新版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帮你读懂我区新版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我区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止辐射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办法》,1月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对该《办法》向媒体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我区辐射源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为代表的核技术利用,以及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通讯和科学研究等领域,辐射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截至2018年11月,我区各领域使用放射源1217枚、射线装置779台,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4家,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单位2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

帮你读懂我区新版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政府公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十九年来,在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辐射活动的不断增加,该办法已不适应当前辐射安全的需要。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而该办法部分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情形。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辐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强化辐射污染防治义务。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原则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相应监督管理体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生辐射污染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该《办法》还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辐射污染。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该《办法》明确了辐射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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