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來了!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全面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持續增加!

關於小微企業優惠的最新動態:財政部部長助理15日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2019年,還要進一步深化增值稅改革,繼續推進實質性的減稅。在談到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時,釋放出新信息:放寬小微企業標準並加大優惠力度,放寬後條件為,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這是首次提高應納稅所得以外的標準。

福利來了!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全面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持續增加!

政策背景

1. 2018年經濟工作會提出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精心做好各項民生工程,要把穩就業擺在突出位置。

2. 在隨後的12月28日至29日舉行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明確要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有效降低企業負擔。財政工作會議提出,在減稅降費方面,2019年實行普惠性減稅和結構性減稅相結合的辦法,重點減輕製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3. 國家總理1月9日主持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針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減稅措施中提出小微企業標準將提高到300萬應納稅所得額

4. 1月11日財政部長劉昆在財經頻道的講話中進一步明確小微企業標準將提高到300萬並劃段計算。

福利來了!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全面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持續增加!

政策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小微企業減按20%徵收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標準則是實施細則確定。即符合細則規定的小微企業一律減按20%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小微企業減半政策中從3萬到6萬,10萬,20萬,30萬,由於沒有突破細則規定的30萬標準,所以小微企業標準一直沒有修改,在從30萬到50萬,50萬到100萬的過程中由於突破了細則中的標準,在財稅文件中提高減半徵收標準的同時,修正了小微企業標準,但也僅僅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的修正,這一次從100萬到300萬,不僅修正了所得額標準,從許宏才的講話中看出,同時修改其他兩個標準,資產總額從3000萬(工業企業)和1000萬(非工業企業)提高到5000萬,從業人員從100人(工業企業)和80人(非工業企業)提高到300人,而且並沒有區分工業企業和非工業企業,可以預計,受惠企業將有一個斷崖式提高。

福利來了!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全面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持續增加!

案例分析

2019年某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300萬元,從事的是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如果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是200人和4000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300-100)*50%】*20%=20萬;

如果從業人員或資產總額兩項標準不變,其中一項超出,就不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就需要按法定稅率徵收:300*25%=75萬。

這就是另外兩項標準修訂的意義。稅收政策很精細,不容半點差錯。掌握政策,全面控制才是硬道理。

福利來了!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全面提高,稅收優惠力度持續增加!

小微企業標準回顧

減按20%稅率徵收,由於是屬於法律規定,法律適用級別很高,一直就沒有變動。關於小微企業的所得額減半優惠變動情況,我們現在做一個梳理,能清晰的看到它的軌跡: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首次把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且暫定1年。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7號)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實這個文件並沒有執行到2015年底,就被下一個更加優惠的文件廢止了。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34號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文件也沒有執行到期限,就被下一個跟加優惠的文件廢止了。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文件還是沒有執行到期,就被下一個更加優惠的文件廢止了。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此減半徵收已經全覆蓋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小微標準的小微企業。這個文件優惠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但是這個文件還是沒有執行到期,就被下一個更加優惠的文件廢止了。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於這個文件的小微減半優惠已經超出所得稅法細則的規定,這個文件同時修正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這個文件計劃執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依然沒有執行到期,就被下一個更更更優惠的文件廢止了。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 財稅〔2018〕77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調整小微企業標準:企業條件不變,年應納稅所得上調到100萬。

這個文件計劃執行期間到2020年12月31日,但是經濟工作會議的要求,按照總理講話,財政部長講話和財政部長助理的講話,這一次不僅是應納稅所得標準的提高,另外兩個方面的也會大幅提高,即將執行下一個標準:300萬,300人,5000萬,一切都會以正式文件或公告為準。從一系列對小微企業不斷加大的優惠政策,可以看出中央扶持小微企業穩定就業改善民生的迫切。

關於
稅收籌劃,工商代理,稅務諮詢,審計鑑證等,感興趣的客戶私信,即可瞭解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