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资质取消!欧美环评与中国有何不同?

环评资质取消!欧美环评与中国有何不同?

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行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一工作的对象主要是现有污染源。而对于新建污染源,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仍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管理程序,然而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两个行政许可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广泛关注。丹麦作为欧盟国家,需同时执行欧盟关于环评和许可证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注重简化行政管理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在环评和许可证融合管理方面具有可操作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国家,与我国类似,这两个制度在项目环境管理中,是相对独立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环评资质取消!欧美环评与中国有何不同?

但环评和许可证的基本管理流程都是申报、评审、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发布决定、运营期管理等,在内容上也有一定的重复性。因此,如何减轻企业的管理负担,强化环保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环评和许可证制度的相互衔接,在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在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衔接管理上的做法,也可供我国参考。

欧盟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经过1997年、2003年、2009年和2014年多轮修订。《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具有显著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丹麦基本遵循了《指令》的要求,对环评目录A的项目,要求做环境影响报告书,遵循完整环评管理程序;而环评目录B的项目首先要按照要求填写“环评模板”,环境管理部门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该项目是否需要做报告书,或是基于“环评模板”公布环评结论(即环评完成,无需做报告书)。环评目录A和环评目录B之外的项目无需进行环评欧盟委员会从1 9 9 6年开始对大型固定点源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律。2010年整合修订的《工业排放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大型固定排放源发放和实施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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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对行业一流技术和环保管理要求,规定了对各环境介质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运行操作要求等,是综合性环境许可。丹麦在执行《工业排放指令》过程中,将《工业排放指令》中列出的固定源列为许可证目录1,即欧盟层面要求进行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源。此外,丹麦基于本国需求,还建立了许可证目录2,即本国要求进行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源。许可证目录1与许可证目录2的区别在于,在许可证申请和管理时,许可证目录2需要填报的资料少于许可证目录1。许可证目录1和许可证目录2之外的固定源,不需要申请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丹麦环评管理中的环评目录A和B,与许可证管理中的许可证目录1和2是不同的,因为两者分类的目的不同。为便于论述,本文将环评目录A和B之外的项目标注为目录“C”,将许可证目录1和2之外的项目标注为目录“3”。

美国1 9 7 0年生效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具有显著环境影响的联邦活动,需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这里的联邦活动包括联邦机构执行、资助、批准、决定的政策、计划、规划和项目。环评的执行和审批主体都是该联邦活动的负责机构。如果某一联邦活动涉及多个联邦机构,则由牵头的联邦机构负责执行环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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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联邦机构包括15个内阁部(例如国防部、内政部、农业部等)和约70个独立政府机构(例如联邦环保署)、委员会等。为统筹协调所有联邦机构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成立了环境质量委员会,内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负责制定统一的环评规则和要求,监督所有联邦机构执行环评程序,公示并存档所有联邦机构的环评报告。联邦机构在执行环评程序中,根据联邦活动的性质和环境影响大小将其分为3 类。第一类是免除型(Categorical Exclusions),即无需做环评的活动。第二类是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即做一个简略的环评,由联邦机构认定该活动环境可行、附措施的环境可行、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或是环境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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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Statement)的活动,包括需要执行完整环评程序的联邦活动,或是经环境评估发现需做环境影响报告的联邦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并审查结束后,联邦机构要公示环评结果。总的来说,美国80多家联邦机构每年共完成几万个环评免除型的活动,数千个环境评估和300~400个环境影响报告。参照联邦《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有20多个州也建立了本州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环评的对象是州和地方政府机构执行、资助和批准的活动,基本类似于联邦。如果一个项目同时涉及联邦和州的管辖,则联邦环境质量委员会通过与州环评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等方式,采取联合环评、共同审批的管理模式。因为美国环评制度主要是为了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没有获得任何联邦或地方政府资金的私人项目,不强制要求环评。

欧美环评和许可证衔接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环评和许可证作为两个行政许可,其基本管理流程都是申报、评审、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发布许可、运营期管理等。因此,对于同一点源来说,推动环评和许可证的融合管理,丹麦的管理实践和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美国作为法制健全甚至复杂的国家,更多的是通过“打补丁”的方式解决法律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因此美国在环评和许可证采取衔接管理上的做法,对我国现今的环保管理实践也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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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环评和许可证在项目环保管理中的功能定位和分工

总体来说,两者虽然有一定的交叉,但在功能上是互相补充,不可替代的。许可证主要针对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源,而环评还包括生态影响类项目,范围更广。环评是预测性的决策辅助工具,其功能主要是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支持,其评价范围不仅包括环境影响、生态影响,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社会影响,而许可证则聚焦到项目运行期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是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法律文书。大体来说,环评为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提供了框架和条件,是许可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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