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19)

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19)

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19)

為什麼不厭其煩,我指責《物權法》“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因其邏輯方向有問題。以致,現實生活中,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各方衝突壯烈又無窮盡。

人人皆知,汽車走上高速路,最煩心方向錯誤——不能立即掉頭。現在,《物權法》“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在路上,方向不對。出口何在?這是我要解說的。

立法掉頭,麻煩在於思維抽象。說立法方向錯了,必須介紹域外法例,以供思維行者參考。那麼,我就以美國和香港地區法律為例,輔以其他國家和地區法律為證,指明方向。

人們為什麼要相信我說,《物權法》“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邏輯方向錯了?

畢竟,每位業主都拿到一本《不動產權證書》。每本《不動產權證書》皆載明業主的專有權利。而且,許多人,包括業主,並不在意《不動產權證書》所載內容是否完整。

房地產“炒作”風行於世,一本《不動產權證書》就是房地產交易的一個經濟符節。擊鼓傳“書”。沒人在乎出手的《不動產權證書》傳到他人手中,其權利是否圓滿。悲哉!

一旦“房子是用來住的”,業主自己入住時間稍長,就會有各種悲劇上演,皆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權利不完整。

業主的《不動產權證書》寫明業主的所有權(單元),這個所有權不完整嗎?還有沒登記在案的其他權利?

起碼,《物權法》第七十條之“(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沒有登記在業主名下。

參與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社科院學者孫憲忠在記者訪談中表示:“不動產的權利人要充分意識到,只有獲得登記才能夠獲得法律的充分承認和保護。”(記者 李丹丹:《專家:只有登記才受保護》,2014-08-28人民網)

至少,《不動產權證書》只登記單元空間,與業主付出經濟對價所涵內容不相等。孫憲忠教授對此評價:“說來奇怪的是, 這一權利竟然基本上沒有供權利人獨立支配的建築物部分”。(孫憲忠:《當代不動產法評述(十)》,載《中國土地》1997年第1期)

開發商不是慈善家。開發商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小區,銷售收入會統計每一寸土地、每一粒沙子的物質成本(經營利潤另計)。以砂石堆砌成房子而言,眼下的開發商建成大“鳥籠”,把“鳥籠”內的空間賣給業主,登記在業主名下僅為“鳥籠”空間。理論上,“鳥籠”還提在開發商的手中。現實中,這是“大產權證”不會消失的物理原因。

統計業主登記內容,竟缺失商品房小區物質內容。這種缺失,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理論主流邏輯誤導形成的。這也實際導致業主權利缺失。以致開發商“大產權”繼續存在,與業主“小產權”並存。這種並存,決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直言“大產權”與“小產權”,即商品房小區物權登記被二元化。

(未完待續)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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