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全文

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保障“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落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開展了規章集中清理工作,起草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意見徵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郵編:100037)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國家工商總局

2016年3月2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保障“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落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0部規章

(一)《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月9日工商廣字〔1988〕第13號公佈,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第一次修訂,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號第二次修訂,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第三次修訂,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5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二)《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2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號公佈,1996年1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號修訂,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58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五)《經紀人管理辦法》(2004年8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佈)。

(六)《菸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號公佈,1996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號修訂)。

(七)《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1997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號公佈,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八)《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佈)。

二、修改4部規章的部分條款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刪去第三十五條中“或者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刪去第四十四條中“或者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四十六條中“和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五十一條中“和辦事機構”的內容,刪去第五十八條中 “《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的內容。

(二)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刪去第五條第(二)項中“從事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應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應提交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陸上石油工程的,應提交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或其授權單位的同意函;外國銀行設立分行的,應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應提交建設部頒發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承包或接受委託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該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屬行業,分別提交相應的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的內容。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督促外國企業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三)將《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具備下列條件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申請:”;將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轄區內外商投資達到一定規模,或者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50戶以上;”;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年檢初檢”的內容。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申請局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請局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職機構及人員編制的文件。”

將第六條中“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將第九條第二款中“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出資檢查、年檢初檢”的內容。

將第十二條中“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印製,被授權局按規定申領。”

(四)刪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中“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的內容。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登記機關應當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

刪去第十六條中“和登記簿”的內容。

此外,對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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