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车改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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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伦贝尔市召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会议,正式启动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依据呼伦贝尔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自治区财政厅领导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比照自治区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用车状况,对财政部门在本次车改中承担的事项进行落实和细化。

一、充分宣传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形势要求,车辆配备范围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问题日益突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从严从紧、应改尽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是改革的底线要求。

二、要准确把握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费用报销额度

(一)准确制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费用报销额度是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关键。我市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在取消车辆、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参改人员允许保留实物工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除此之外的其他参改人员,其公务出行通过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办法予以保障。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要按有关程序备案或报批。

(二)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参改人员符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费用报销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使改革更加贴近工作实际,各参改单位要逐步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加强事业单位公务交通支出财务、预算管理,保持与其他政策相衔接

(一)要与“三公”经费管理要求相衔接。要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同时,与车改相关的“三公”经费支出要保持只减不增。

(二)要与预算编制相衔接。根据车改推进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单位分类分档标准、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支出预算,保障各级事业单位车改顺利推进。

(三)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紧密衔接。对于事业单位其所需公务交通支出经费(包括公务交通补贴支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文件以及规定予以分类形式保障。

(四)要与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相衔接。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形成收入,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五)要与现行财物会计制度相衔接。公务交通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核算。

(六)明确主管部门和车改单位的责任。市级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系统各单位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承担着监管责任,各参改单位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支出经费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来源、节支目标、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实报实销人员范围和额度等内容。

(七)公务交通支出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要在单位内部充分征求意见,要科学制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通过强化执行落实,确保改革安全平稳有序进行。

(八)拟实施公务交通费用包干制的单位,要科学制定标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报所在地车改办后方可实施,不得巧夺名目变相违规发放补贴。

(九)节支率测算注意的事项。

1、事业单位车改前涉改车辆与车改后保留的涉改车辆范围一致,二者的差异在于取消的涉改车辆,计算节支率和节支额主要取决于取消的车辆数量。

2、考虑到事业单位情况复杂,自治区对节支率目标没有提出量化要求,但从各单位总体看,改革后必须实现节支目标。

3、本次市本级车改前财政局具体操作方法: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车改测算方法,结合我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设定了三个时间段(2008年至2010年、2011年至2013年、2014年至2016年),分别统计了车改前市本级事业单位相关测算数据。通过比较分析,拟以2008年至2010年统计测算的数据为标准。

4、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政策咨询解释由市财政局政法科负责。具体编制报表、计算节支率等事项由财政局相应对口科室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对涉改单位有关经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纪委监委、主管部门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涉改事业单位有关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各级涉改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包干制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三)涉改单位不准随意处置涉改车辆,不得变相增加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

(四)改革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增加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支出预算,也不得以改革名义变相或违规为有关单位或项目提供财政性补贴。

(五)要与“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相结合,将公务用车配备、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以及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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