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命名不注意這些就over了!

商標命名禁忌:

商標命名不注意這些就over了!

1、商標名稱雷同。商標註冊前應當確保該名稱之前沒有被註冊過,也沒有跟他人先註冊的近似或雷同。例如,“丹奴公爵”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那麼就不能在使用“舟奴公爵”、“丹奴侯爵”、“丹奴公爵”之類的近似名稱來進行申請。

山寨、傍名牌、擦邊球的商標註冊是一種混淆公眾的不良行為,更是一種侵權行為。

2、蹭名人熱度。商標法明確規定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就是要防止市場競爭者通過“搭便車”的方式來擾亂市場秩序。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註冊為商標。因此,即使註冊也會被駁回!

3、跟“國”字號搭邊。法律具有嚴格的規定,國家名稱、縣級以上地名、具有政治意義的名稱或圖案等,都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商標;另外與我國標誌相關的商標、與外國標誌相關的商標(得到允許除外)、與國際組織標誌相關的商標(得到允許外,還需不誤導消費者),也不得使用。

4、虛假誇大等低俗詞。帶有虛假、誇大、不利道德風尚的商標是絕對禁止使用的;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詞彙,容易對人、社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是官方堅決抵制的,稍有觸及駁回沒商量。我國《商標法》明文規定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5、缺乏顯著性。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名稱、僅僅表示商品的商品名稱、圖形、型號的商標名稱、僅僅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都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是企業產品與服務的品牌標識,不僅是企業形象的代表,也體現著相應的文化內涵。

好的商標更是能勝過千萬廣告費,一個好的商標一秒鐘讓人記住,而且過目不忘。

因此,一定要在商標名稱上多下功夫,切勿觸碰相關法律禁忌,一味追求“高大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