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藥,終於等來了!

1月10日,一份《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開始在業界廣泛流傳。


網售處方藥,終於等來了!

<strong>文件重點明確了4個關鍵問題:

1.允許三方平臺向個人消費者售藥;

2.允許通過網絡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處方藥;

3.允許單體藥店通過網絡銷售藥品;

4.允許向個人消費者售藥網站發佈處方藥信息。

相比藥品網絡銷售現有法律環境,第一,送審稿對於業界關注的關鍵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strong>有望結束相關政策搖擺不定的歷史;第二,在絕大多數問題上<strong>與現行明示或默許方式保持了一致性,利於推動企業的持續發展;第三,在網售處方藥問題上做出重大突破,<strong>“以網管網”、“線上線下一致”等監管原則的確立,使網售處方藥從暗箱操作轉向陽光行為,有利於市場淨化和良性發展。

對於業界格外關注的網售處方藥問題,送審稿規定,網售處方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strong>1.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具備處方藥銷售信息與醫療機構電子處方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的條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購買處方藥的處方進行電子登記。

<strong>2.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

<strong>3.銷售處方的藥品零售企業還應當保存電子處方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且不少於藥品有效期後1年。

此外,<strong>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但僅包括:通用名稱、商品名稱、劑型、規格、持有人,不允許展示處方藥其他信息;向持有電子處方並通過審核的消費者,可以展示藥品說明書的內容、藥品價格、藥品包裝信息。而其他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佈處方藥信息。

從上述規定來看,國家對於網售處方藥依然採取<strong>審慎開放的態度,這早在預料當中。處方藥與OTC具有天然的屬性差異,而這份差異會被互聯網無限放大,因此在政策層面勢必會導入更為嚴格的准入制度。換言之,網售處方藥的蛋糕決不會“平等”地分給每家企業,而是會分別經歷政策淘汰和市場淘汰,筆者認為,在處方藥面前,各網絡玩家仍然處於相同的起跑線,除外處方藥語境下的醫藥電商的“先發優勢”在“線上線下一致”原則下或被大幅度衝抵,4000億可預期市場或能見到“電商新兵、行業老兵”。

當然,對於近年呈現頹勢的醫藥電商行業來講,送審稿一旦成行,或發揮重要的喚醒作用,有望使行業重新駛入發展快車道。誠如業內人士所言,網售處方藥的“不合法狀態”對資本是一個利空,所以醫藥電商一直難以獲得大規模的投資,“這個法規將引來整個行業的高速發展,資本將會瘋狂地投進來,個人樂觀預計,法規實施後三年內整個醫藥電商將會結束混戰的狀態,資本會催熟整個市場。”

<strong>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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