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好政採“抽籤”行為的合理性命題

答好政採“抽籤”行為的合理性命題


“抽籤”作為一種排除人主觀意志的選擇活動自古有之,即隨機抽取。並應用於政府採購領域的一些操作中,如,在一定條件下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或供應商。那麼,政府採購領域中的抽籤行為究竟身在何處?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又有哪些值得商榷和改善的地方?

本文將帶領讀者共同尋找答案。

曾有媒體報道,福建某地一工程招標項目在搖號抽取中標人的現場被發現有“貓膩”,有人舉報搖號的箱子一角翹起,其蓋子內粘著一標有12號數字的乒乓球。隨後,該事件引發熱議。

“抽籤”被用於排除人主觀意志的選擇,該行為活動自古有之,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隨機抽取。抓鬮、搖號等都是其中的一種形式,並應用於政府採購領域的一些操作中,如,在一定條件下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或供應商。

那麼,政府採購領域內具體存在哪些抽籤行為?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一些業內專家來尋求答案。

<strong>抽籤行為“身”在何處


答好政採“抽籤”行為的合理性命題


對於政府採購,抽籤的“身影”並不罕見。

我國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許多關於抽籤(隨機抽取)行為的規定,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指出,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另外,《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十二條以及《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都有關於在一定條件下隨機抽取中標供應商、評審專家的規定。

上述隨機抽取方式主要可以區分為三類,即評審專家的確定、供應商的確定和中標候選人的確定。但這三類確認的前提要件,均是相應的評審專家、供應商或中標候選人具備相關的資質條件且符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

此外,某代理機構的負責人還告訴記者,實踐中,在法律規定之外,某些地方也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如,某地監管部門曾強制規定採購人抽籤選擇代理機構。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指出,採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籤、遴選等方式干預採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再如,在供應商比較多且要分包的情況下,對供應商進行分組抽籤決定分包中標者。或者是在決定哪些供應商有投標資格時,也選擇用抽籤的方式。顯然,這些都屬於非法行為(此類行為在本文中不做探討)。

<strong>拷問抽籤行為合理性

政府採購業務紛繁複雜,抽籤行為的合理性惹人關注,但又莫衷一是。

針對法律法規中要求的抽籤行為,政府採購法律專家蔡錕表示,像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均是要求相應的評審專家、供應商或中標候選人具備相關的資質條件且符合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因此,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 為了保障政府採購行為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以及避免如圍標串標、串通評標等行為的發生,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存在合理性,甚至是最具備實操價值的一種方式。

目前在實踐中,對評審專家及供應商的抽籤,一般採用由計算機在相應的專家庫或供應商庫中根據預先設定的抽取程序進行抽取的方式進行。

另外,只要進入相應專家庫或供應商庫的程序合法,審核嚴格,能夠確保入庫專家或供應商的資質及產品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並且計算機的隨機抽取程序的設計及運行公開公平公正且不存在人為干涉可能,則該種抽取方式是合理的。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採購處李剛則指出,在沒有強有力的第三方行政監管以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制約下,貌似透明的抽籤仍舊存在弊端,並不代表公開、公平、公正,也不能有效防範圍標、串標行為。像福建某地在搖號抽取中標人時作弊的事件就表明,抽籤也可以舞弊。其需要完備的問題很多,如:

誰來制定抽籤程序和規則?

誰來主持抽籤程序?

如何確定抽籤範圍?

誰來監督抽籤程序?

誰能現場參與抽籤?

是否設定多名中籤候選人?

另外,抽籤作弊的法律責任問題,抽籤結果的公示公告問題,權益損害的質疑投訴問題等等都需要考慮。而如果將上述問題納入規範,其難度不亞於重新建立一套招標體系。

實際上,大多數業內人士對政府採購法律體系關於抽籤行為的規定都持以肯定態度,但是也有人認為,這些規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上述代理機構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以74號令第十二條關於從供應商庫隨機抽取供應商的規定為例,這麼做看似公平合理,但是卻忽視了“自願”的原則,雖然供應商有權拒絕,但他們仍會擔心這樣做對今後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影響。

此外,許多業內人員還表示,抽籤的方式具有實際操作的意義。當採購人難以選擇哪家供應商或哪位評審專家時,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可以將抽籤作為輔助決策手段用於選擇。

<strong>讓抽籤行為更“名正言順”

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對抽籤方式的規定不應是一種強制措施,其需要打好制度上的“補丁”。

有專家告訴記者,在抽籤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加強行政管理非常必要,但行政管理的範圍需有明確的界限,即依法行政。如果抽籤程序確有缺陷或存在不嚴密的問題,應當積極總結經驗找出問題癥結,及時提請立法機關修訂完善法律法規,而不能通過自行制定法外程序等“土政策”,用違法的方式解決涉法問題。

海南菲迪克招標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時明指出,與其大費周章地去規範抽籤的操作流程,不如花氣力加強評審專家庫和供應商庫的建設,讓更具實力和有道德操守的評審專家和供應商進入到庫中,讓採購人自主選擇的權利無“租”可尋,而只能成為正確擔負主體責任的手段。

另外,抽籤應該是行為主體自願採用的、依賴隨機性保證機會均等或公平的措施,是當事人在主觀意願無法達成選擇時主動尋求的遴選辦法,不應當由第三方強制規定。行為主體只有在自願選用抽籤方式做選擇時,才能對選擇的結果承擔責任。如果既要選擇者承擔責任,又要約束其選擇的權利,權責顯然不對等。

<strong>法律鏈接

《<strong>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採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使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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