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全年一次性獎金過渡優惠政策如何選擇使用?

智狗idogGroup導讀

近日,翹首以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過渡優惠政策政策終於出臺。

但對於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交稅,在一次性獎金交稅時選擇分開單獨享受政策還是同工資合併繳納個稅等問題,依然疑雲重重。

一、如何界定全年一次性獎金?

按照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這個界定仍然參考原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相關條款,其實就是兩個標準:

1、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性獎金適用優惠政策只允許採用一次。

二、一次性獎金如何適用優惠政策繳納個稅?

這好像不是個問題,以前怎麼交現在還怎麼交?其實這次財稅[2018]164號文還是做了較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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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計算模式不變

一次性獎金的模式是先將獎金除以12,按照商數在稅率表中查詢屬於哪一檔適用稅率,然後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新文件老文件中,基本模式都不變。

2、所得稅率表發生變化

2019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適用的稅率表重新更新為:

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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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需比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

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在計算一次性獎金個稅時,需要比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如果是的,計算方法發生變化:

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財稅[2018]164號文明確提出將國稅發[2005]9號文件對應的這一條廢止,因此,新的個稅優惠方法計算中,不需要考慮當月工資是否低於費用扣除額,這一條特別需要注意。

三、是否選擇採用一次性獎金過渡優惠政策?

在本次過度優惠政策中,最大的特點是給納稅人一個選擇,可以選擇將一次性獎金單獨按照優惠政策計算,也可以選擇將一次性獎金同工資薪金合併計算個稅,哪一種方法更加優惠?其實關鍵在於將兩種方法進行比較,哪種方法交的稅少,就應該選擇哪種方法。我們假設員工只有工資薪金收入,那麼比較的邏輯如下:

獎金單獨計算應繳個稅+全年工資應繳個稅=獎金併入全年工資合併計算應繳個稅

如果等式左邊小於右邊,就應當合併計算,反之就應當分開計算。變量的複雜使得我們難以找到一個統一的函數表達這個臨界點,但是通過測試計算找到規律是不難的:

第一種情況:獎金50000,全年工資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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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獎金50000,全年工資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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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獎金50000,全年工資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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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情況:獎金100000,全年工資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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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情況:獎金150000,全年工資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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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分析測算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獎金和工資薪金合併計算如果不需要繳納個稅的,獎金一定不能分開計算。如果以專項附加扣除每年48000元(一個小孩,贍養老人,供房貸)測算,大致獎金與工資薪金合併金額不高於年度12萬元。

2、獎金和工資薪金合併計算依然需要交納個稅的,有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獎金低於年度工資薪金時,大概會有一個臨界值,我們在以獎金5萬和工資薪金高於5萬測算時,可以看出獎金5萬,工資15萬時,分開計算個稅5600元,合併計算個稅4680元,快要接近臨界點。

第二種情況,獎金高於年度工資薪金時,由於獎金單獨計算個稅不能扣除任何費用、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因此獎金單獨繳納個稅一定高於獎金和年度工資合併計算繳納的個稅,無需考慮,直接合並應當是最合算的,從我們測算的後兩種情況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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