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近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發佈長文《最高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文章以四個案例結合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的答記者問,向外界清晰傳達當前中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在哪裡,呼籲人們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文中的四個案例分別是:

陳某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5號)、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侯秋雨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

可以看到,這次的案例中特意加入了備受關注的於海明案。最高檢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後果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二: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甚至砍著砍著對方想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只要危險沒消除,防衛行為可以持續到行兇者脫離現場。

原先認定防衛過當,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要看兩方的傷勢均等不均等,現在明確不以結果論,主要看暴力手段均等不均等。在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中,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拾得行兇者掉落的刀後,對方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繼續追砍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於,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三:只要對方表現出要行兇,不管他真實想法是什麼,都可以按照已經行兇來防衛 。

假如A對B進行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恐嚇,無論從結果來看B是否真的受到傷害,B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也就是說,只要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四:如果對方只是輕微暴力,你要是動刀的話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在文章中,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不過最後,孫謙也強調: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濫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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