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过斑马线遭事故还要负主责?

事故经过:

18年12月20日23时28分,石排镇石排大道崇威酒店门前路口,谢某骑自行车由南往北经斑马线通过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与由李某所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粤SC0T**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说案:过斑马线遭事故还要负主责?

事故原因:

经交警调查分析,谢某驾驶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

而面包车驾驶人李某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

案例警示:

本案又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过马路”案例,虽说近来提倡机动车礼让行人过斑马线,但并不代表斑马线就是“护身符”,更不代表行人在斑马线上就可以无视交规,为所欲为。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没有“特权”,只要违反法律法规,都可能成为就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案中的谢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即使他在事故中受伤,还是要负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还得为自己违法行为“埋单”。请广大群众以此为鉴,不要拿“弱势”当通行证,不要拿斑马线当“护身符”,唯有遵守法规,敬畏生命,才能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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