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1月29日、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在初稿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采纳了很多合理的建议,补充完善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增加了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衔接规定,既有利于保持法制统一,又充分体现了内外资平等竞争的原则。与此同时,与会人员也提出了多项修改完善意见。

建议增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

对于这一规定,与会人员认为有利于中国各级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及时有效沟通,推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增信释疑,对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与会人员建议对这一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

冯忠华委员认为:“既然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旦准入就跟国内的企业享有同等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他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按照和国内企业一样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付诸法律程序。如果给外商投资企业设定一个单独的投诉工作机制,可能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跟司法程序之间会产生一些矛盾。”

“行政行为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该条规定新增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问题是这种投诉处理机制是调解性质还是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与现行的调解制度及司法制度如何衔接?这些问题不明确,可能会导致该条规定难以操作,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杜黎明委员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主要理由有四点:一是在投资准入阶段尚不存在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增加了对外国投资者以非企业形式进行投资的权益保护。三是增加了因不同投资者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法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提出有关请求。四是涵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未受损,但是外国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形。

关于投诉机制和其他法定救济途径的关系,骞芳莉建议增加“也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增加上述内容可以避免产生投诉工作机制排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的误解。”骞芳莉说。

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安全审查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议中,多名委员认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非常必要,对这一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见。

鲜铁可委员建议在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现在的规定过于原则,只规定‘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什么情况是可能影响安全的投资呢?法律上可以列举一下。”此外,他还建议对审查的基本原则、审查的形式、审查的范围、救济的渠道予以规定。

刘海星委员认为,草案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操作性不够强。“现在国际形势下,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成为世界主要大国的一个通行做法,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最近这一年来都陆续启动了外资安全审查法规政策调整。我们在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时候也要着眼未来五到十年甚至更长远。”

建议增加有关用工管理的内容

邓凯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用工管理的内容。他给出了多个理由:首先,用工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一个企业,管理人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是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现在强调以人为本,草案并没有体现,没有把职工权益放在其中应有的位置。其次,用工管理是实践中问题反映较多的重要领域。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办得好不好、成功不成功,有技术原因,有市场销售的原因,有产品需求的原因,还有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用工能否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从维护职工权益来讲,外资企业关闭重组,有关的重大企业决定事项都和职工的利益有关,而且相当多的企业是侵害了职工的利益,造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所以,从实践来看,用工管理也必须给予关注。最后,用工管理是保障外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用工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势必在根本上影响这个企业的发展。

“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我认为都应该把用工管理作为这个法律的重要内容写进去。保护中国职工的利益和维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同样重要,而且保护外国投资者和保护中国职工权益有一致性。我们要看外国投资者的笑脸,也要看中国职工的笑脸。”邓凯说。

蔡昉委员附议了邓凯委员的意见,认为草案应该在恰当的地方表述劳动者权益。“国际上双边多边的贸易协议中,实际上对方都会提出劳工标准。经过这些年的立法、执法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建设,我们的劳工标准在国际上已经不算低了,所以应该理直气壮地直接予以宣示,而且在合作中特别表明劳工标准是惯例,无须回避,也不要放弃这个权利要求,应该有足够的理由专门强调这一点。”

本报北京1月30日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