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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維權路上,有許多被徵收人不知道自家的土地性質到底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今天我就給大家簡單的說一下,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一、如何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所適用的法律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調整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法律關係。而集體土地則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在遇到徵地拆遷時,大家一定不要慌亂,而應當仔細閱讀徵收補償決定,尋找其違法點,看看是否缺少補償項目,補償是否合理,房屋性質是否認定有誤,是否存在把經營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的用途補償,是否遺漏補償項目(如無房屋佔地的土地價值的補償、經營性用房無停產停業損失等),然後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尋求救濟,撤銷不合法的徵收補償決定。需要大家牢記的是6個月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千萬不要讓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那將會給被徵收人的後續維權制造較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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