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寧波杭州灣新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為深入推進寧波杭州灣新區戶籍制度改革,推動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新區新型城鎮化水平,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日前,《寧波杭州灣新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新規定包含了哪些重要內容?與原規定有哪些差異?針對大家提出的系列問題,灣仔專門請教了相關部門負責人,下面就給大家劃重點


權威解讀:《寧波杭州灣新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1

新規定傳遞了哪些重要信息?

優先吸引人才,鼓勵來新區就業、定居,推動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實現新區常住人口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城鎮化率。

放寬了落戶條件,取消合法穩定住所落戶面積限制;降低人才引進落戶文化程度、年齡等要求,擴大人才引進人員範圍;放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等戶口遷移條件限制,放寬本市生源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範疇等。

2

新規定明確了幾種戶口遷移類別?

戶口遷移分為居住就業落戶、親屬投靠落戶、人才引進落戶、政策性落戶和市內戶口遷移(慈溪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五個類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中明確,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的文件精神,取消原規定中的投資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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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與原規定的差異有哪些?

居住就業入戶方面

原規定合法穩定住所落戶,購房入戶要求所購房屋建築面積需達人均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上。

新規居住落戶取消人均18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限制,明確依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員,參加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還需提供就業登記和繳納本新區社會保險證明。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新區且居住在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不受社會保險繳納條件限制。

人才引進落戶方面

新規規放寬人才學歷條件,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實現自由遷移;新區生源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可自由選擇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或原籍地;

新增特殊貢獻人員在新區落戶情形:被新區管委會、寧波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寧波市級有關部門評定的以下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勞動模範、道德模範稱號的;優秀農民工稱號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其他榮譽稱號的。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稱號後1年內,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工作單位所屬鎮(街道)指定居委(社區)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政策性落戶方面

原規定對工作調動、錄用人員落戶,其他人員落戶僅作出概括性表述。

新規定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落戶、大中專院校新生落戶、退役義務兵、士官落戶、軍隊轉業幹部落戶、軍隊離退休幹部落戶明確條件和所需材料。

市內戶口遷移方面

原規定未對市內遷移作出相關規定。

新規定明確市內遷移的幾種情形和所需的相關材料;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區集體戶,並確定專人負責集體戶管理工作。

權威解讀:《寧波杭州灣新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寧波杭州灣新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共8大章37條,具體規定全文如下。

權威解讀:《寧波杭州灣新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杭州灣新區戶籍制度改革,推動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提高新區新型城鎮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6]4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18]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杭州灣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申請將戶口遷入杭州灣新區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戶口遷移分為居住就業落戶、親屬投靠落戶、人才引進落戶、政策性落戶和市內戶口遷移五個類別。

(一)居住就業落戶是指在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在新區就業並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落戶。

(二)親屬投靠落戶是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特定人群按規定辦理落戶,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老年父母投靠和特殊投靠。

(三)人才引進落戶是指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落戶、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在杭州灣新區工作人員落戶和特殊貢獻人員落戶,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才家屬(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

(四)政策性落戶是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人員按規定辦理落戶,包括工作調動落戶、招生、退役士兵(士官)、軍轉幹部安置、部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和軍人家屬隨軍落戶。

(五)杭州灣新區轄區戶口遷移指慈溪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第四條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整戶遷移和條件准入原則。

  第二章 居住就業落戶

第五條 在杭州灣新區城鎮範圍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在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符合條件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辦理落戶: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依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員,參加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還需提供就業登記和繳納本新區社會保險證明。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新區且居住在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不受社會保險繳納條件限制。

具有高中學歷、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新區社會保險滿2年且在新區登記《浙江省居住證》的,無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屬鎮(街道)制定居委(社區)集體戶或投靠杭州灣新區範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第三章 親屬投靠落戶

第六條 夫妻一方為杭州灣新區戶口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將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結婚證;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遷入農村地區的,還應提供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擬遷入村的不動產權證書和擬遷入村同意證明。

第七條 父母一方為新區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參照本條執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學生證,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需提供未婚聲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成年子女戶口在新區城鎮範圍,其老年(男60週歲、女55週歲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

在城鎮範圍內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遷入地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年齡限制。

第九條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8週歲以上須徵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將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

(一)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三)被投靠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父母死亡證明;

(五)關係證明或法定監護人證明。

第四章 人才引進落戶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經核准可以辦理人才落戶:

(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

(二)落實就(創)業單位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屬鎮(街道)指定居委(社區)集體戶或投靠本新區城鎮範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且有意願來我新區就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城鎮範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四)本新區生源的,可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原籍地。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准後辦理人才落戶:

(一)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甬人才發[2018]5號)的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甬人才發[2018]5號)的高級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新區社會保險的人員;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新區社會保險滿1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人員在新區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遷入工作單位所屬鎮(街道)指定居委(社區)集體戶。

留學回國人員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二條 被新區管委會、寧波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寧波市級有關部門評定的以下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勞動模範、道德模範稱號的;

(二)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四)其他榮譽稱號的。

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稱號後1年內,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工作單位所屬鎮(街道)指定居委(社區)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 人才落戶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符合第十條的人才落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畢業證書(在海外獲得的學歷還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

3.居民身份證;

4.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

無合法穩定住所,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還需提供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和單位接收證明,單位無集體戶的可按規定落戶單位所屬鎮(街道)指定居委(社區)集體戶;未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還需提供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杭州灣新區生源回原籍落戶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和父母的戶口簿。

(二)符合第十一條的人才落戶,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等;

3.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5.符合第十一條(一)或第(二)項的人才,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6.符合第十一條(三)或第(四)項的人才,需提供繳納本新區社會保險證明。

(三)符合第十二條的人才落戶,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榮譽證書;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符合第十一條(一)項的人才,允許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符合第十一條(二)、(三)或第(四)項的人才,允許其配偶和未婚子女隨遷,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四條 符合人才引進落戶條件,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新區辦事機構的,需出具在新區或慈溪市註冊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自主創業人員可憑營業執照及納稅證明辦理。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戶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錄用審批表、轉任審批表、調動函或行政介紹信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還需提供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六條 考取新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由所在院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統一申請將新生戶口遷入該校學生集體戶:

(一)加蓋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或省、寧波市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杭州灣新區教育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

(二)戶口遷移證。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退役軍人戶籍介紹信;

(二)居民身份證;

(三)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四)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退出現役義務兵無需提供)。

異地安置落戶的,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原入伍地註銷戶口證明和擬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和居住條件核查單。

第十八條 軍隊轉業幹部憑下列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居民身份證和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二)軍隊轉業幹部申報戶口證明和軍轉安置介紹信;

(三)入伍地註銷戶口證明;

(四)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九條 軍隊離退休幹部憑下列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居民身份證和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三)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部隊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審核批准的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四)軍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

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再辦理遷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回國定居華僑、回內地定居港澳臺人員和收養人員、歸正人員等遷移落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市內遷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登記在杭州灣新區範圍內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下列證明材料可申請將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未記載親屬關係的,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原同戶非親屬人員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內無房證明的,經戶主同意可一併隨遷。

第二十三條 因土地徵收、房屋徵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申請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集體戶。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落戶人員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拒不辦理的,現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憑以下證明材料將原落戶人員戶口遷至城鎮內合法穩定住所處;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一)現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書;

(二)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無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鎮範圍內戶口人員,且實際居住在農村的,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原籍農村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原籍農村地區不動產權證書;

(三)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證明;

(四)城鎮範圍內無房證明;

(五)村委會出具的實際居住情況和同意落戶證明。

第二十六條 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的人員不能遷回農村。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居委會所在地址設立社區集體戶,用於下列人員掛靠戶口:

(一)通過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落戶的;

(二)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須將戶口從原住址遷出;

(三)因徵地、拆遷改造等原因原住址已不存在;

(四)本社區刑滿釋放且原戶口已註銷的;

(五)因辭職或企業破產倒閉等原因需從單位集體戶遷出的;

(六)其他需要落戶社區集體戶的人員。

社區居委會要確定專人負責社區集體戶的管理工作。村委會可參照設立集體戶。

第二十八條 掛靠在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的人才,在本新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落實就(創)業單位的,按照第四章第十條(一)、(二)款,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七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 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或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經審核後當場辦結:

(一)慈溪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戶口遷入;

(二)退役義務兵、士官、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落戶;

(三)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錄取、退學、轉學戶口遷移,應屆畢業生回原籍落戶或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就(創)業地落戶。

除本條第(二)、(三)項外,其他慈溪市外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 年內不得申請落戶;已經落戶的,予以註銷並退回原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後決定是否准予遷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新區城鎮指:杭州灣新區所轄區域內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人民政府駐地及所轄鎮(街道)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一般指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地方。

第三十四條 (一)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

1.在杭州灣新區範圍內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2.在杭州灣新區內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所有權人為2 人以上且無直系血緣、婚姻關係的,允許所佔份額高於平均份額以上且實際居住的1 戶家庭辦理落戶,並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戶證明。

(四)本細則所稱“父母所有的合法穩定住所”僅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僅可遷入1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家庭。

(五)公共租賃住房僅限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新區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杭州灣新區辦事機構的,可在企業註冊地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新區社會保險。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數,所稱“年限“是指連續年限。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戶口遷移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或浙江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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