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律師說:為什麼一定建議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在高房價的時代,租賃市場也是十分火熱。有關租賃糾紛也是不少。但通常相對於承租人而言處於弱勢地位。秦律師建議承租人一定要簽訂書面租賃合同,這十分重要。

租賃合同,可以是口頭簽訂,也可以書面簽訂,或者其他形式,比如電子合同等。書面合同是傳統的,也是最有效的合同形式。現實中經常發生出租人(房東)隨意解除合同,讓承租人措手不及。有時承租人為了居住舒服,自己投資對房屋進行了室內清潔和維護,支付了一定費用,結果卻被房東一句話趕走。

出租人(房東)隨意解除租賃合同損害了承租人的權益,如何才能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房東隨意解除租賃合同,有時也是合法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規定了不定期租賃,房東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注意法律規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就直接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因此,建議承租人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好租期、租金標準、支付方式等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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