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大!男子“組團”印假鈔,還敢在佛山火車站出售?

大家有沒有看過電影《無雙》?裡面郭富城飾演了一個偽造假鈔的“鈔級大騙”。

膽大!男子“組團”印假鈔,還敢在佛山火車站出售?

而在現實中也有一些人,鋌而走險去偽造人民幣,為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顧

2017年6月28日和29日,李某、韋某夥同蘇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經商議在佛山市南海區一出租屋內,利用電腦、打印機等工具偽造人民幣,分兩次共偽造得人民幣20元面額的假幣167張,總額3340元。

膽大!男子“組團”印假鈔,還敢在佛山火車站出售?

同年7月1日下午,李某、韋某攜帶偽造和事前購買的假幣前往佛山市火車站附近進行出售。同日16時許,民警在火車站廣場的某餐廳內抓獲李某,並從其身上繳獲人民幣20元面額的假幣223張,人民幣10元面額的假幣60張。

同日17時許,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區一出租屋內抓獲蘇某和韋某,並現場繳獲人民幣20元面額的假幣24張,用於偽造假幣的作案工具一批。2017年10月23日,公訴機關以李某、韋某犯偽造貨幣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第一款 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

法院判決

關於被告人韋某的辯護人提出韋某為從犯,及其不應對全部偽造的假幣承擔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韋某及同案人蘇某的供述證實經李某提議,蘇某及韋某同意三人一同偽造貨幣銷售。期間,三人一同租賃房屋作為居住及偽造貨幣的場所,李某支付房租以及購買製作假幣的工具,蘇某負責打印,李某、韋某負責貨幣的後續加工,並最終由李某、韋某銷售。法院認為,上述三人共同商議,在偽造貨幣的過程中分工合作,屬共同犯罪,不應區分主、從犯,且被告人韋某應對偽造的貨幣承擔責任,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韋某夥同他人偽造貨幣,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和韋某犯偽造貨幣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和5000元。

膽大!男子“組團”印假鈔,還敢在佛山火車站出售?

禪法君寄語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採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這是一種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對於這類犯罪活動,我們必須堅決依法嚴懲,以確保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以及經濟活動的有序開展。

禪法君提醒廣大群眾,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的,都屬違法犯罪行為,若發現這些行為,應立即報警。另外,群眾應掌握基本的真假貨幣甄別技巧,並在購物、消費過程中提高警惕,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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