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or“合夥制”,想好再開幹

心懷創業夢,邀上三五志趣相投好友,準備投入商海暢遊一番,除了籌錢、找資源外,恐怕您還得花些時間,選艘合適的“船”——一個適合的企業組織形式。作為商海浮沉的“基礎設備”,選擇最合適自身的企業組織形式,才是硬道理。

“公司制”or“合夥制”,想好再開幹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包括三種: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團隊創業者多會在後兩種形式的選擇中感到糾結,我們今天就來細數其短長。

二者的定義及主要區別

公司制企業是一種以法人財產製度為核心,以科學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為基礎,從事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我國法定公司形式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制企業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夥制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經營,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企業又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形式。

二者主要區別項參考如下:

“公司制”or“合夥制”,想好再開幹

二者的優劣勢分析

按照公司制形式經營,最大的優勢在於“股東的有限責任”,即使公司目後運營出現困難,無法償還所有債務,債權人通常情況下也不能向投資人主張償還責任。可以給予創業者較為安心的託底保障。也正因為公司制的“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對其有諸多較為嚴格的審批流程及信息披露規定。

“公司制”or“合夥制”,想好再開幹

按照合夥企業形式經營,優勢主要在於: 合夥企業的設立沒有公司制企業設立的繁瑣;且合夥人之間可以用於合作出資的籌碼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創業夥伴。比如管理經驗、技術優勢、人脈資源、客戶訂單等等都可以作為軟性資源投資,而這些軟性投資在設立公司制企業時不好評估入股、難以在財務報表中反映,但是在合夥企業裡,卻很好解決,只要合夥人之間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就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另外,合夥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其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合夥企業的稅賦明顯低於投資公司制企業。當然,合夥企業也存在著不少的缺點,例如:普通合夥人都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權利比較分散,決策效率較低,如果合夥人之間在決策方面發生矛盾,非常容易影響企業經營;外部影響力不如公司制企業,對外籌資比較困難等。

“公司制”or“合夥制”,想好再開幹

創業者在運籌企業組織形式時,不但要對以上所述的企業法律相關規定內容有所瞭解,也要綜合考量擬進入行業的情況、創業團隊的風險承擔能力、未來融資需求等綜合因素。 《雙城記》開篇有言“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差的時代”,對創業的朋友們尤為適合,選擇“對”的事業開展形式,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開始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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