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然的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災難(一)

引言:

隨著土地開掛般的增值,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成為了企業家在進行企業投資經營時進行談判合作的重要籌碼或重點談判焦點。儘管公司法概括性的規定了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的形式要件。但在實踐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不是企業家想當然的那樣。想當然的以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在企業經營若干年後,可能會面臨“想當然”的痛苦;如果單純的記憶住了僵硬的法條,就能為你的企業保駕護航,企業最強大的保護神應當的在校學生或者剛剛參加完司法考試的學生,資深律師將會下崗。

想當然的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災難(一)

想當然的情形一:

約定土地使用權特定期限進行出資(白話版本翻譯:比如你的土地使用權剩餘40年到期,你在進行投資時,約定以土地使用權20年的期限進行出資)

案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終330號

原告A公司 VS 被告B公司 第三人 C公司

核心訴訟請求:

A公司請求B公司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C公司名下。

簡化的基本案情:A公司與B公司於1992年共同成立C公司,B公司以土地使用權(26年期限)進行出資,未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A公司起訴B公司要求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B公司把土地使用權過戶到C公司名下;二審維持原判決。

註明: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是以B公司在出資時,未做明確約定以26年的期限進行出資,無實事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延展性問題:

1、若在投資合作初期,明確約定了以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該約定行為是否有效?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若該約定有效,該土地使用權約定期限到期後,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土地使用權增值或貶值部分,如何分配?

3、若該約定有效,該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若土地使用權過戶給原始出資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4、若該約定有效,該土地使用權是否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若不辦理,是否構成未出資情形?

5、若該約定有效,該土地未辦理過戶,且已經交付給合資公司使用,且在投資合作協議中明確對未過戶做約定,但該約定是否有效?是否構成瑕疵出資,是否違公司法之規定?

6、若該約定有效,該土地未辦理過戶且已經交付使用,若出資人因債務被法院查封該土地,合資公司的權益如何保障?若土地被拍賣,出資人是否構成未完全出資?未辦理過戶且已經交付使用,是否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7、若該約定有效,合資公司在該土地上建設的廠房、房屋,在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廠房、房屋的權屬是否存在瑕疵?若廠房、房屋所有權歸合資公司,土地使用權歸出資人,明顯違反物權法之規定……

結餘:

法律的生命,不僅是邏輯,不僅是經驗,在於經驗與邏輯的結合。衡量一位優秀的律師,從來不是看他精通多少法條,而在於他在經驗中能否洞察到立法(解釋)的空白,在立法模糊(或解釋未明確)的情形下通過縝密的法律邏輯,說服裁判者進行依法裁判。

接下來的幾周,在經驗與邏輯的相互交叉中,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公司律師團隊馮德超律師將逐步為大家開啟土地使用權約定期限出資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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