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鄭翔文律師:放棄的增資股款股東有無優先權

案情簡介

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增資1000萬,三方按各自出資比例認購增資款。在增資過程中,丁公司將其認購增資款轉讓給戊公司,乙公司認為此行為損害其對增資款的優先購買權,那麼其對其他股東放棄增資款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瀛岱鄭翔文律師:放棄的增資股款股東有無優先權

案情要點

關於乙公司是否對其他股東承諾放棄的認繳新增出資份額享有優先認購權的問題,乙公司對其他股東放棄的份額沒有優先認購權。理由是:優先權對其相對人權利影響甚巨,必須基於法律明確規定才能享有。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對當部分股東欲將其認繳出資份額讓與外來投資者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認購權的問題,公司法未作規定。2004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而現行公司法三十五條將該條修改為“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對股東優先認繳出資的範圍作了限定,由此可以推知,現行公司法對股東行使增資優先認購權範圍進行了壓縮,並未明確規定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比例有優先認繳的權利。其次,公司股權轉讓與增資擴股不同,股權轉讓往往是被動的股東更替,與公司的戰略性發展無實質聯繫,故要更加突出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增資擴股,引入新的投資者,往往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當公司發展與公司人合性發生衝突時,則應當突出保護公司的發展機會,此時若基於保護公司的人合性而賦予某一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該優先權行使的結果可能會削弱其他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導致其他股東因擔心控制力減弱而不再謀求增資擴股,從而阻礙公司的發展壯大。因此,不能援引公司法第七十二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精神來解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此,乙公司對其他股東放棄的新增出資份額沒有優先認購權。

律師點評

法律對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增資款有無優先購買權無明確規定,基於優先購買權對相對人影響甚巨,故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才能享有,且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增資款無優先購買權有利於公司發展,故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增資款主張優先購買權難以得到支持。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鄭翔文律師提醒您:公司法規定對於增資款的認購,股東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對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完全可以有權決定將此類事情及可能引起爭議的決斷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規定,從而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方式作出決議,當然也可以包括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有無優先認購權問題,該決議不存在違反法律強行規範問題,決議是有效力的,股東必須遵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