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何厚发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8)最高法刑申276号

裁判日期 : 2018-05-02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通知

文书性质 : 驳回

审理程序 : 再审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1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9)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你因对自己及家人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不满,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先后13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3次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走访,并曾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你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系因你不满拆迁安置等事由引发,由你居住地的平潭县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平潭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原审对你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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