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也別離孩子,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如何兩全?

離婚後,在有條件一次性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下,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存在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形,或者撫養孩子的一方対撫養費的專款存在未專用於被撫養子女情形,我們可以選擇在離婚時約定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同時通過相關機構來實現,那麼具體是如何實現的呢?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案例。

案情介紹

甲、乙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他們對未成年兒子丙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由甲撫養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撫養費。離婚後雙方馬上就面臨撫養費的實際支付問題,甲擔心撫養費不能及時給付到位,乙卻擔心撫養費不能專款專用於丙,於是雙方打算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和撫養費提存公證。

離婚也別離孩子,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如何兩全?

2016年12月12日,甲、乙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顧某審查了雙方提供的撫養費協議,並向甲、乙告知:

1、雖然丙和甲共同生活,但父母都有撫養的義務,撫養費協議中不得對給付撫養費附加條件,乙不得以沒有實現探望權等為藉口,停止支付或不足額支付撫養費;

2、撫養費可以提存到公證處,由甲代丙進行領取,也可以按協議約定由公證處向指定的銀行賬戶交付。

甲、乙雙方表示同意,決定由乙一次性將丙18歲之前的撫養費提存至公證處,由公證處按月向丙的銀行賬戶交付。公證員為他們辦理了撫養費協議公證及提存公證後,乙當場將撫養費一次性打入公證處的提存賬戶,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

離婚也別離孩子,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如何兩全?

以案學法:

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

本案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二、公證要點

對於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我們可以選擇到公證機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及提存公證,即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一次性將撫養費提存到公證處,由公證處按月向被撫養子女的銀行賬戶交付,但是在辦理公證的時候,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離婚父母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的,或者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擔心撫養費用途的,父母雙方可以申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和提存公證。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在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得將行使探望權等作為支付撫養費的條件。

3、辦理撫養費提存公證時,父母雙方要明確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專用賬戶信息等內容,公證機構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向特定銀行賬戶進行交付。

4、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提存賬戶,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及其他提存標的物。

離婚也別離孩子,撫養費一次性支付如何兩全?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問題進行明確約定,能夠有效防止離婚後因撫養費給付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夫妻之間如果對子女撫養費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的內容無法執行,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糾紛,直接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和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因此,對於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當事人,我們可以選擇到公證機構辦理撫養費協議公證及提存公證,並由公證機構按照約定的條件向未成年子女交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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