淚崩!臺灣名嘴安樂死畫面曝光:喝完藥倒在兒子懷裡…… 國內未立法,律師這樣說

還記得大約在兩年前,彼時79歲的著名作家瓊瑤突然公開一封寫給兒子和兒媳的信,預約自己的“美好告別”。


淚崩!臺灣名嘴安樂死畫面曝光:喝完藥倒在兒子懷裡…… 國內未立法,律師這樣說


瓊瑤在信中特別發出5點聲明,叮嚀兒子,無論她將來生什麼重病,都不動大手術、不送加護病房、絕不能插鼻胃管,各種急救措施也不需要,只要讓她“沒痛苦地死去”就好。瓊瑤還叮囑,她的身後事無須用任何方式悼念,一切事項從簡。

此信在當時引起了不小的震動

引起了全網大討論

當病人長期遭受病痛折磨的時候

堅守亦或是放棄

怎麼樣處理才是最優解?

幾天前,臺灣著名節目主持人傅達仁的家人公開了他去年6月份在瑞士執行“安樂死”的最後服藥畫面,令人心碎。與此同時,視頻迅速登上熱搜,引起了網友們對於“安樂死”的熱議。

著名主持人安樂死全過程曝光

喝藥後“睡”在兒子懷裡

對於即將來臨的死亡,傅達仁顯得非常平靜,跟家人開心道別。

淚崩!臺灣名嘴安樂死畫面曝光:喝完藥倒在兒子懷裡…… 國內未立法,律師這樣說

雖然臺媒報道稱家人痛哭失聲,不過畫面倒是顯示妻子非常冷靜,不停撫摸他的背部,另外一位女士還在用手機錄像,彷彿是在看著別人的悲喜。倒是他的兒子看起來眼睛紅紅,難捨難離。

醫生囑咐傅達仁,服下去之後,要大口吐氣。傅達仁認真聽完後,還做了一次模擬練習。

傅達仁說了一大段告別語,最後一句話便是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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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後喝了四口,最後一口一飲而盡。他的兒子泣不成聲,連著對爸爸說:爸爸我們愛你,好,不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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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醫生又遞給傅達仁一杯清水,他也痛快喝了進去。看到傅達仁喝完最後一口,家人都感覺釋然,愛人為他鼓掌,大讚他好棒。

整個過程共計2小時13分鐘,傅達仁於18點58分正式結束了生命,享年85歲。最後倒在兒子懷中慢慢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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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仁生前一直推動安樂死理念,在24日的安樂善終促進成立大會上,遺孀鄭貽談起丈夫時表情平靜。她說:我們家屬很放心的是他走得平安,很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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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仁的兒子回憶起爸爸則一度淚流滿面。他表示,自從爸爸走後,一共看過兩次這個視頻。這段視頻就保存在手機裡,有時候不小心翻到,內心就會很難過。實在是不敢看,看一次心就會揪一次。可是爸爸也給了他很大的勇氣。

網友淚崩

有尊嚴地死去,何嘗不是種解脫

Fuuucking_Young:有尊嚴地死去,快樂的死去,何嘗不是一種解脫

你腳下穿的我都有:有時候覺得安樂死合法化也有好處 可是就怕出現老年人被安樂死

趙老寬呀:有的疼痛真的是生不如死 安樂死也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太喜歡鄧倫了怎麼辦:看得出來兒子真的很不捨 一直想在最後時刻把自己的愛都告訴父親!淚崩

世界上唯一的門阿門

:想起了倚天屠龍記裡面的那一句:生亦何歡,死亦何苦。

重歸黑暗的沉思:我還是支持安樂死的。在生與死之間,人應該有自主選擇權。重在立法、規範。

Se7en_貓七:姥姥當年也胰腺癌,真的知道病痛折磨親人那種感覺。有時候看著親人痛到失去理智,最後靠吊水維持生命到老去,我其實不懂這是不是愛。但我是超怕痛的,希望多年後安樂死合法化規範化,每個人應該有選擇的權利。

事件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從法律角度出發 也存在不少問題值得探究

國內外關於“安樂死”的立法是怎樣的?

其中又有哪些問題值得思考?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分析:

淚崩!臺灣名嘴安樂死畫面曝光:喝完藥倒在兒子懷裡…… 國內未立法,律師這樣說

趙麗華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天衛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省律師協會民商委副主任、杭州市律協侵權委副主任。從事醫療衛生法律服務二十餘年,系省內最早從事醫療衛生專業法律服務的有臨床醫學背景的資深律師之一。

一、國外的立法和實踐

美國俄勒岡州於1994年頒佈了《尊嚴死亡法》,該法案允許醫生在有限制的條件下幫助臨終患者自殺。

2001年,荷蘭通過《安樂死與協助下的自殺法》,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比利時2002年通過一項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使比利時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此後在“安樂死”的問題上,瑞士、盧森堡、法國、英國、意大利、韓國等國家都有相應的允許“安樂死”的法院判例,但在立法層面上,全世界只有荷蘭、比利時等極少數國家在實施“安樂死”合法化。

二、實施安樂死的現實條件

“安樂死”合法化,並不意味著任何人可以申請安樂死,申請安樂死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從國外立法和實踐的情況上看,一般而言,實施“安樂死”有以下幾個條件:病人患有確定的絕症;病人所承受的痛苦“無法忍受”;經過必要的程序,審查同意;需病人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經過慎重考慮;方法必須人道等。

三、我國的立法情況

在我國,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案組時常收到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建議,但截至目前,官方文件中除了司法部公證司於1986年作出的《關於不宜辦理“安樂死”公證事項的覆函》之外,我國尚未針對“安樂死”進行立法,在實踐中如果實施幫助他人進行“安樂死”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而構成犯罪。

四、“安樂死”的立法困境與思考

在法律實踐當中,一旦允許了這種“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手段,就容易產生漏洞。這方面的爭議有許多種:比如“生命權的歸屬”問題,“安樂死”和借“安樂死”實施謀殺的界定問題,無意識狀態下如何判斷“安樂死”為個人意願,“安樂死”過程的技術操作如何才算科學,並且在醫學倫理上,醫生對病人實施“安樂死”,雖然是應病人的要求,但與其“救死扶傷”的天職也是相沖突的等等。

因此,如果在各種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倉促立法,不僅會影響法律本身的穩定性,甚至可能影響社會安定。

對於患了絕症無法救治的患者,實施“安樂死”可以減輕其後期倍受折磨的身心痛苦,這種情形我們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實踐,並不允許為病人以“安樂死”的方式結束其生命。但隨著社會文明程度進一步提高,如果有了充足的醫療保障,沒有了治療壓力和照料負擔,到時再加上制度的保證,人們可能會更希望自己去選擇是否接受“安樂死”的方式,“安樂死”應該會被社會所接受,也會上升為法律意志,但這仍然是一個長期而慎重的過程。

目前的現實中,我們能做的,只是願生者得到更好的照料和關心,願社會得到更好的發展,最終實現民眾自由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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