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拿大臨時居民延期逗留期間的“Implied status”?

什麼是加拿大臨時居民延期逗留期間的“Implied status”?

其實關於加拿大臨時居民延期逗留期間的“等待期身份”,也就是“Implied status ”,加拿大移民局早有解釋,我看了一下網站上的英文(很多人可能懶得看,因為是英文嘛),覺得很有用,現在弄成中文供有需要的人參考。以下是原文。


此部分文章含有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Canada, IRCC)工作人員所使用的政策、程序和指導,出於對利益相關方的禮貌,文件發佈於 IRCC 網站。

臨時居民必須申請在其身份到期之前延期。如果已經遞交延期申請,該申請者的臨時居民身份可以依法延續,直到最終結果出來(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在此期間該申請者被認為擁有作為加拿大臨時居民的身份,即等待期身份。

如果臨時居民申請續簽工作(https://www.timezls.com/2016/06/economic-class-applicants-extend-work-permits.html)或學習(https://www.timezls.com/2016/08/study-extend.html)許可,現有許可於最終結果出來之前過期,《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第 189 節和 186(u) 部分的規定(在等待續簽申請裁決時,繼續在相同條件下工作或學習的權利)僅適用於申請者仍在加拿大境內的情況

什麼是加拿大臨時居民延期逗留期間的“Implied status”?

等待期身份與到加拿大境外旅行

如果是下列情況,已經離境的具有等待期身份的臨時居民可以被允許再次入境:

  • 以臨時居民身份再次入境,屬於免臨時居民簽證人士,並且其學籤、工籤的申請正在等待裁決(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 R190 節),或以臨時居民身份再次入境,並且其多次入境簽證正在等待裁決。不可以在加拿大境內工作或學習,直到續簽申請獲批。不能恢復工作的人士入境時必須讓邊境服務官確信自己有充分的生活保障。需要提醒的是,這一規定適用於來自免 TRV (臨時居民簽證)國家的外籍人士(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R190(3)(f)部分規定)和持有多次入境簽證的外國人。對於來自要求臨時居民簽證國家的加拿大臨時居民,如果其擁有等待期身份,並且僅訪問美國或 St. Pierre and Miquelon 後返回加拿大,其仍舊被認為是免 TRV(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R190(3)(f)(ii) 部分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其在加拿大境內等待裁決的逗留時間將會被授權延長。此司法解釋與 聯邦法院對巴西公民 De Brito 、加拿大政府(公民及移民部部長)之間的訴訟 的判決一致。
  • 在入境口岸(port of entry, POE)申請新的工作許可或學習許可,如果依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其有權這樣做的話。來自要求臨時居民簽證(TRV-required)國家的加拿大臨時居民,僅訪問了美國或 St. Pierre and Miquelon 後返回加拿大時,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R198(1) 部分的例外規定,其可以在邊境口岸申請新的或者後續的工作許可(工籤)。

注意:強烈建議申請人在邊境口岸申請訪客、學生或勞工身份延期時提供證明文件(申請材料副本、付費收據副本等文件)

如果外籍人士必須恢復工作或學習,其可以在邊境口岸申請新的工作或學習許可(工籤或學籤),此做法僅在符合《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什麼是加拿大臨時居民延期逗留期間的“Implied status”?

延期

  • 如果延期申請獲得批准,文件上的簽發日期代表作出裁決的日期。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R183(6) 部分,文件備註欄會註明申請人保持的身份狀態。
  • 如果延期申請被拒絕,申請人仍被視為具有合法身份,直到做出該裁決之時。
  • 如果延期申請被退回(申請材料不完整),申請人仍被視為具有合法身份(in status),直到臨時居民文件過期。

注意:如果已經第二次提交了延期申請,第一次申請的裁決為下列情況:

  • 第一次申請獲得批准。代表著新身份開始生效。
  • 第一次申請被拒,並且當官方收到(received)第二份申請時,原許可未失效,申請人維持其等待期身份,直到第二份申請的裁決出來;當第二份申請被拒絕的之日,申請人身份過期。(譯者注:此段有點繞,也就說在第一次申請的裁決沒有出來的時候你已經把第二次申請提交了,並且官方收到了第二次申請,而你的原許可文件這時並未過期,此時官方拒絕了第一次的申請)
  • 申請被拒,並且第二份申請發出(sent)時原身份已過期,該情況下申請人沒有等待期身份,被認為是身份過期狀態(由於申請人的原許可文件過期,其必須申請恢復身份。第二份申請缺失申請恢復身份的費用,將會被認為申請材料不完整,退回給申請人)。
  • 由於申請材料不完整被拒收。申請將會被退回。這種情況下,被認為是官方從沒收到過申請,因此沒有等待期身份,申請人將會被認為仍維持原身份,直到原臨時居民身份過期。

申請的處理過程

步驟 1

Vegreville 申請處理中心 (CPC-V) 收到申請並確保已經包含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費用。

步驟 2

CPC-V 的工作人員開始評估申請,以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續簽,並決定是否批准續簽。

  • 如果延期申請獲得批准,官方將會把包含若干延期限制條件的訪客記錄(visitor record)郵寄給申請人。
  • 如果申請人的身份已經過期,或者違反《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RPA) 或 《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恢復身份的資格將會被評估。如果申請人不適合恢復身份,部長的代表將會決定對申請作出安排(例如,質詢、離境令、或 允許逗留)。
  • 如果申請人需要體檢,
    官方將會把體檢表 [IMM 1017]、指定醫生列表以及體檢指導文件郵寄給申請人。
  • 如果由於以下原因需要面談,申請材料會被轉到當地離申請人距離最近的 IRCC 辦公室:
  • 申請人終止訪客、學生或勞工身份;
  • 申請人的目的可疑;或
  • 簽證官打算拒絕該申請,需要更多詳細信息。

注意:當申請被轉到當地辦公室時,處理時間將會按照當地辦公室才時間處理時間計算

步驟 3

負責國內事務的官員審核文件並安排與申請人的面談。

在面談時,官員可能會批准或拒絕申請。

  • 如果延期申請獲得批准,官方將會向申請人簽發附有限定條件的訪客記錄(visitor record) 。
  • 如果延期申請被拒絕,申請人會被通知並被建議離境。

步驟 4

如果 CPC-V 掌握拒絕該申請的充分理由,拒絕通知書將會遞送給申請人,並在其中解釋原因。該通知書會建議申請人的下一步行動(例如,是否適合恢復身份【注】 或 離境)。

【注】:通知書下達之日後 90 天內申請人可恢復身份。

步驟 5

裁決被記錄在現場作業支持系統 / 全球案例管理系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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