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授信,管緊“錢袋子”

為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有效防控企業槓桿率上升引發的信用風險,中國銀保監會於2018年6月1日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部署開展試點工作。

一、聯合授信實施的背景

經濟上行時授信擁堵造成企業加槓桿亂搞副業、下行時紛紛抽貸集中退出造成資金鍊斷裂風險加劇

事實上,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我國監管層和銀行業就已經開始注意到相關企業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過度擔保等引發的信用風險問題。而近年來,一些信用風險事件的爆發,如渤海鋼鐵、東北特鋼、中鋼集團、雨潤集團、齊星集團、賽維集團、輝山乳業、樂視集團、海航集團、青島港事件、上海鋼貿事件等等,影響較大,涉及的金融債務金額較高,且覆蓋面廣,牽扯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較多。

這主要是因為,我國銀行業同質化比較嚴重,“盯住同業”是諸多中小銀行甚至是一些大行在決策時的最重要考慮,再加上對企業融資行為缺乏有效約束、不正當競爭、傍大款行為的主導、過度依賴擔保等諸多因素,使得風險像鏈條一樣相互嵌套。

例如,在經濟上行期,銀行業會為了爭奪客戶而超額授信(過度授信)或過度擔保,導致企業不斷加槓桿甚至拿借來的資金不搞主業搞副業;而在經濟下行期,各銀行由於信息溝通不暢,又會爭先恐後集中抽貸,先前過度擔保所引起的風險也會不斷蔓延,導致企業資鏈出現斷裂,企業經營變得非常脆弱,副業出現危機的同業主業也會面臨困難,經濟危機進一步演變至金融危機。可以說,這種現象非常普遍,企業經營向好的時候,造成各類金融機構介入,授信擁堵提高了企業的議價能力,經營動能減弱或出現一些風吹草動時,資金快速推出,市場風雲變幻,企業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均變得非常弱。顯然,無論是企業還是銀行業,均應揹負責任,滾動負債、過度融資、過度授信、過度擔保等很容易激增風險。

聯合授信,管緊“錢袋子”


除以上問題外,銀行自身也存在很多授信違規事件,如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發放虛構用途貸款、接受殼公司貸款、重複抵質押、違規擔保、以同業合作等方式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授信、超越企業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有些甚至被挪作開票保證金形成不良貸款)、有的違規發放流貸用於長期貸款等等。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在堅持依法合規、市場導向、和公開透明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改進銀企合作模式,構建聯合授信機制,提升銀行業金融服務和信用風險防控水平。其中聯合授信機制主要包括了聯合授信架構、聯合風險防控、聯合風險預警處置、聯合懲戒及監督管理四部分主要內容。

聯合授信機制整體架構圖


聯合授信,管緊“錢袋子”


聯合授信機制的運行包括事件的觸發、機構組建、運作管理和風險預警四部分組成。首先當銀行發現企業達到組建條件,通知銀行業協會,協會通知各債券銀行。然後,各大銀行之間簽訂銀行協議,銀行和企業之間簽訂銀企協議,分別建立聯合授信委員會和聯合授信機制。聯合授信機構的運作內容主要包括聯合授信管理、融資管理和風險 監測。最後風險預警主要包括研究風險應對方案以及採取更加審慎嚴格的信貸審批標準、風險管理措施和相應的風險緩釋手段。

由整個運行過程來看,銀行與銀行之間的《成員銀行協議》,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銀企協議》和內部決策機構聯席會議成為聯合授信機制的三大支柱。《成員銀行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聯合授信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議事規則、運作方式,成員銀行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聯合風險防控、風險預警、風險處置的工作規則等。《銀企協議》則要求:

(一)成員銀行應按照聯合授信的有關規定向企業提供融資,滿足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二)企業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重大融資和重大對外擔保前,應徵得聯合授信委員會同意;

(三)企業應及時完整的向聯合授信委員會批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

(四)企業應允許在成員銀行範圍內共享企業提供的各類信息,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共享企業融資臺賬信息,成員銀行不得在約定的信息共享範圍外洩露和濫用企業提供的信息。聯席會議主要負責審議決定重大事項,設定和調整聯合授信額度,啟動和解除風險預警等。

聯合授信,管緊“錢袋子”


從風險預警和處置的角度來看,聯合授信機制主要包括三項懲戒預警機制,分別為自我約束、自律約束和監管約束。自我約束主要包括成員銀行間協議和協議規定的懲罰措施;自律約束主要包括銀行業協會的自我監督以及通過納入失信企業名單來進行風險防範;監管約束主要通過銀行業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不合規的融資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辦法》實施的影響

從主體企業角度來看,聯合授信並不會對企業的融資行為和金融機構產生過多的影響。

首先根據辦法的規定標準,只有達到相應門檻要求的企業才會受到《辦法》的約束,而由於門檻要求較高,受到聯合授信機制限制的企業有限,大多數企業的融資行為是不會受到約束。

其次辦法主要約束的是一些資金並不短缺,但是存在過度信用擴張的大型企業。大型企業濫用其融資優勢,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造成其高負債運營,財務槓桿過度放大,經營風險過高。在經濟的上行期,龍頭企業過度融資會加劇企業和整個行業的產能過剩;在經濟的下行期,較低產能利用率和較高財務槓桿率的雙重壓力會造成企業陷入債務危機,資金鍊斷裂和流動性風險的發生使得企業破產。

最後《辦法》的頒佈以及形成相應運行機制,有利於防止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控制和防範銀行經營風險,合理配置金融資源。

從宏觀經濟運行角度來看,聯合授信辦法是在推進供給側改革,降低槓桿的背景下,規範企業融資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是防範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手段。當前在經濟處於低位運行,實體企業經營狀況並不良好的情況下,限制大型企業在融資中的不合規行為是控制金融風險觸發的有效手段。同時將中小企業暫時不納入該監管範圍也是有利於中小企業在相對寬鬆並且風險可控的金融環境下,平穩的度過當前經濟低位運行的階段,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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