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其分為形成權、抗辯權、請求權和支配權 。
一、形成權
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主要類型有追認權、撤銷權、選擇權、合同解除權。
二、抗辯權
對抗請求權以延緩或阻止其實現的權利。主要類型有訴訟時效抗辯權、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三、請求權
權利主體不能支配權利客體,而只能請求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要類型有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
四、支配權
權利主體可以自己的行為支配權利客體並享受其收益的權利。主要類型有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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