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張立祥:審慎將經營失敗民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全國人大代表張立祥:審慎將經營失敗民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江蘇團的全國人大代表張立祥提交了關於保障中小型民營企業合法利益的建議。為了解決包袱重、融資難的問題,張立祥建議金融行業在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過程中,要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一視同仁;對經營失敗無償還能力但無故意規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建議要慎重考慮是否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給民營企業喘息機會。

建議提到,中小民營企業包袱重、融資難主要體現在:

(一)信貸產品單一。中小民營企業在銀行貸款除了抵押、擔保貸款外,更多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敞口的方式,手續繁雜,增加了企業融資的難度,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企業的發展,而銀行給予國有企業的貸款卻是低息的信用貸款,中小民營企業目前沒有享受這樣的優惠待遇。

(二)融資成本太高,期限較短。目前無論中小民營企業採取哪種方式融資,其綜合費用率都超過了30%,且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期限為6個月。

(三)融資擔保程序複雜。擔保較多采用與銀行有合作關係的擔保公司擔保,追加實際貸款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作保證擔保,把有限的公司責任轉變為無限的個人連帶責任。

在涉法訴訟執行過程中,張立祥注意到了以下問題: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大。企業融資過程中相互擔保極為常見,一旦經營不善進入司法執行程序後,法院直接將擔保企業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並且會讓擔保企業承擔高額利息,以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些利息往往遠高於借款方實際可能承擔的利息,這些利息隨著時間的推延一直在增長,沒有上限,最終導致這些企業無力承擔高額的貸款費用。

(二)中小企業被執行資產大幅縮水。中小民營企業的資產執行過程中,評估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掛網拍賣以評估價的70%掛網拍賣,經過一拍、二拍甚至三拍,若流拍,價格將下浮10%~20%,最終拍賣成交或抵給債權人的價格,可能僅僅是實際價值的50%,企業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三)中小民營企業失信影響嚴重。中小民營企業一旦成為被執行人,法院除對企業的財產進行執行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單,甚至在其住宅小區門口、家門口、企業門口張貼執行公告,並可能將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進行查封、拍賣。導致法定代表人正常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也無法讓中小企業東山再起。

(四)中小民營企業司法救助渠道少。《訴訟費交納辦法》中規定了針對自然人的司法救助途徑,但是中小民營企業涉及金融借款、民間借貸案件標的往往比較大,訴訟費數額也較大,很多中小企業無力承擔訴訟費用,或是在一審判決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無力承擔高額的上訴費用,從而無法通過合法的司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張立祥:審慎將經營失敗民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為此,張立祥提出四點建議:

(一)建議落實政府工作報告精神,出臺政策化解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建議金融行業在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過程中,要堅持“不唯所有制、不唯大小、不唯行業、只唯優劣”原則,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一視同仁,切實為中小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同等優質服務。

(二)建議出臺取消或降低承兌匯票高額費用的措施。銀行承兌匯票繁雜、高額費用導致許多企業破產倒閉,不符合中央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要求,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取消或降低承兌匯票高額費用;同時建議銀行不要把這些困難的企業債務打包給資產公司,給企業創造更多的發展機會。通過制定具體措施切實扶持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三)建議慎重將經營失敗的民營企業納入失信名單。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及執行民營企業案件過程中,對經營失敗無償還能力但無故意規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建議要慎重考慮是否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給民營企業喘息機會。

(四)建議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司法救助和保護。一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益,讓困難企業也能夠享受減交、免交、緩交訴訟費的權利。二是涉及中小民營企業案件執行中,應當嚴格依法執行,不能無限制的擴大執行範圍。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法人的執行主體,並不必然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便是企業股東,只要出資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也僅應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不應將其個人財產一併進行強制執行。(來 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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