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壽陝西分公司違法遭罰 臨時負責人任期超期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址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陝銀保監保罰決字〔2019〕20號)顯示,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人壽陝西分公司”)兩家下屬分支機構存在臨時負責人任期超期的行為,被陝西銀保監局給予警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此外,張學武作為民生人壽陝西分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陝西銀保監局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民生人壽陝西分公司兩家下屬分支機構存在臨時負責人任期超期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32條,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46條予以處罰。

張學武作為民生人壽陝西分公司總經理,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32條,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46條予以處罰。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46條規定: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期超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