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基層中小學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 肅 省 教 育 廳

關於印發《甘肅省基層中小學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515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甘肅省基層中小學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教育廳,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教育廳

2018年12月29日

甘肅省基層中小學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全省基層中小學教師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紮根基層的人才發展有空間,晉升有通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基層中小學教師在教書育人崗位上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而奮鬥,根據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全省縣以下基層高級職稱單獨分組單獨評審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8號)等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條件標準適用於全省縣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下同)下列機構的教育教學人才:

(一)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工讀學校;

(二)少年宮(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教育教學研究、電化教育機構等服務機構;

(三)各類民辦學校和社會力量創辦的中小學參照執行;

(四)全省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

省市屬艱苦單位(森林、野外、井下)參照本條件標準執行。

上述事業單位編外聘用的人員享有申報職稱同等待遇。

第三條 本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基層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基層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包括正高、副高2個層級,名稱分別是: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五至七級。

基層中小學教師系列中級職稱(一級教師)不再製定單獨評價條件標準,按全省統一條件標準評價。

基層中小學教師系列初級職稱(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

第四條 按本條件標準評價取得的職稱,統一頒發加蓋“全省基層有效”或“全省艱苦單位有效”職稱證書,在全省基層或艱苦單位有效,與全省範圍有效職稱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業績突出的人才申報全省範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範圍有效和全省基層範圍有效職稱。

第五條 基層中小學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的下列特殊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

(一)全省做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堅持立德樹人,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以信念、人格、實幹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並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儘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範、師德標兵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具有《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規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屬於品德有問題。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並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除“一票否決”、撤銷職稱外,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

(一)正高級教師

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體系和專業知識,師德師風高尚,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在教育教學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學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在基層教育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聲譽,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二)高級教師

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是基層公認的業務骨幹。

第十一條 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不要求專業一致),教育教學經驗豐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強,身心健康,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其中,校長年均教學工作量(授課、聽課、評課)不少於同學科專任教師年均教學工作量的1/3,其他從事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年均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同學科專任教師的2/3。

(二)在教育教學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正高級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突出,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高級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強,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正高級教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並任高級教師滿5年。

2.大學專科畢業,在鄉村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25年,並任高級教師滿5年。

(二)高級教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並任一級教師滿5年。

2.大學專科、中專畢業,在縣以下基層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分別滿20年、25年,並任一級教師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申報正高級教師須至少有一次優秀)以上,連續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對論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工作總結、教案或講課等代替答辯。

第十六條 幫扶經歷。基層城鎮中小學教師應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累計1年以上的經歷;教育教學研究、服務機構人員應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調研、指導累計1年以上的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做要求,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水平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能用計算機進行課件製作、公文處理等基本操作。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標準中的5項,可正常晉升正高級教師;具備下列條件標準中的3項,可正常晉升高級教師。

1.本職崗位業績突出,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或在鄉村工作獲2次優秀,或在基層工作滿30年且獲年度考核2次優秀,或在鄉村工作滿25年且獲年度考核1次優秀,或超額完成額定教學工作量3年以上且有1次年度考核優秀。

2.教育教學方法獨特,效果顯著,經當地2名以上本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申報正高級教師必須由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3.培養的3名以上中青年人才或鄉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以培養計劃為準)

4.師德師風高尚,教學業績突出,在學校主管部門組織的測評中,學生、學生家長、學校老師、學校領導班子一致推薦為優秀的。

5.在3個以上專業崗位工作的一專多能者,有1個崗位的業績獲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授予的表彰1次。

6.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以上黨委、政府表彰1次;或經批准離崗創業或兼職,在鄉村創辦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等吸收當地5人以上且就業3年以上。

7.城鎮教師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定期輪流到鄉村任教累計3年及以上且任教時間合計3個月以上;或基層單位的音樂、體育、美術、外語等學科教師,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到鄉村走教3年及以上且任教時間合計3個月以上。

8.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省級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以上獎。

9.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其中鄉村教師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10.教學工作量飽滿,注重教改實驗,教學方法靈活新穎,課堂教學效果好,並經學校考核推薦,獲基層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評選的最佳課、優質課、優秀教學觀摩課等教學活動獎勵1次(未設定獎項等次的,獲教育行政部門認定1次)。

11.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劃為據),參加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市州以上本專業競賽(體育比賽、藝術展演)獲獎或取得名次。體育教師擔任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全省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

12.作為前2名完成地(廳)級鑑定驗收的專項課題、教改實驗項目1項或完成縣(市、區)級鑑定驗收的專項課題、教改實驗項目2項(需附課題鑑定書及立項通知書)。

13.認真履行德育教學大綱要求,任教以來積極承擔年級主任、班主任、團隊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計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至少3年),並獲主管部門授予的優秀班主任、優秀班集體、優秀輔導員榮譽稱號1次,或校級上述獎勵2次。

14.獲學校教學評估優秀1次,並獲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校級2次。

15.獲市廳級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獲市州直部門或縣(市、區)黨政機關或市廳級企事業單位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或被選拔為市廳級學術技術帶頭人、科技拔尖人才。

16.任現職之前工作業績突出,州、縣(市、區)教師獲省級以上表彰或鄉村教師獲市廳級以上表彰,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在基層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其它條件符合全省統一規定,學歷或資歷雖達不到規定要求,但教育教學業績突出,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可破格晉升正高級教師:

1.獲省部級科技一等獎前7名或二等獎前5名或三等獎前3名;或獲市廳級科技一等獎前5名或二等獎前3名或三等獎第1名;或作為前2名獲縣科技一等獎2次。

2.獲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黨政機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3.作為前3名獲省級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1次。

4.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劃為據),參加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全國本專業競賽(體育比賽、藝術展演)取得前8名或獲二等以上獎1次,或參加全省本專業競賽(體育比賽、藝術展演)取得前3名或獲一等獎1次。體育教師擔任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全國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或全省正副裁判長1次。

第二十條 在基層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其它條件符合全省統一規定,學歷或資歷雖達不到規定要求,但教育教學業績突出,取得下列業績1項,可破格晉升高級教師:

1.獲省部級科技一等獎前9名或二等獎前7名或三等獎前5名;或獲市廳級科技一等獎前7名或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2次縣級科技一等獎前5名。

2.獲省直部門或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

3.作為前3名獲省級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以上獎1次。

4.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劃為據),參加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全國本專業競賽(體育比賽、藝術展演)取得前12名或獲三等以上獎1次,或參加全省本專業競賽(體育比賽、藝術展演)取得前8名或獲二等獎1次。體育教師擔任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全省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

第四節 考核認定高級職稱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考核認定。對紮根基層時間長、任職時間長、貢獻大的教育教學工作者,達到第十八條1項以上條件標準,由評委會以個人述職、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方式考核認定。

(一)正高級教師

1.基層工作滿30年,在鄉村學校任高級教師滿10年或在州、縣(區、市)學校任高級教師滿15年的。

2.受聘為國家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的。

(二)高級教師

1.基層工作滿25年, 在鄉村學校任一級教師滿10年或在州、縣(區、市)學校任一級教師滿15年的。

2.碩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工作滿5年、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優秀的。

3.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主編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考核認定或直接聘用。博士研究生畢業,在州、縣(區、市)屬單位工作滿1年後,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高級教師;在鄉村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任)高級教師。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不重複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標準中的“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表彰、科技獎勵。“市州級”和“廳局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表彰、科技獎勵,“廳級”指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二十五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於省級低於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

第二十六條 本條件標準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幫扶經歷”指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以上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即可,幫扶基層經歷中,“薄弱學校”按管理權限由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除明確的表彰獎勵和項目具體名稱外,其他表彰獎勵、項目、定額人員等認定,按《關於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級別。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調入基層單位後,5年內初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鄉村2年以上),可申報基層高級職稱。基層人才調到省、市屬單位後,原獲得的“基層有效”職稱視為達到申報全省範圍有效職稱的業績貢獻條件標準之一,在獲得全省範圍有效職稱後,前後職稱任職年限合併計算。省市屬艱苦單位須經省教育廳審核、省職改辦核准,方可參照本條件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基層人才在工作後取得高學歷專業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不一致的,在申報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一致的高層級職稱時,可按工作期間取得的最高學歷對待,專業年限連續計算,不再折算。在鄉村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州縣(區、市)屬單位工作時間,但不得將縣(區、市)屬單位工作時間計算為鄉村工作時間。

第二十九條 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兼職)人員,創業(兼職)期間在原單位正常晉升職稱,創業(兼職)期間取得本專業方面的業績貢獻可作為評審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本條件標準規定的任職年限均為正常晉升年限。本條件標準下發前,在基層工作的中專及以上學歷人才,均可在正常晉升年限內享受1次提前1年申報政策。今後到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最後一次取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職稱後,下一次正常晉升職稱均可提前1年申報。破格申報時,可將“提前1年申報”扣除衡量。

第三十一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鑑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複計算。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學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班主任業績中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達到1項業績後,超過部分業績不再計算。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習題集等。前言或後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

第三十二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範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

獲國家級動植物新品種審定證書的,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論文要求;獲1項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的,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局網站公佈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託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三十三條 本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省人社廳《關於全省縣以下基層單位高級職稱單獨分組單獨評審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8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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