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提示】出口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編者按 根據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的部署,2019年要繼續聯合有關部門打擊“假出口”。那麼,對出口企業來說,有哪些涉稅“雷區”需要避開?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結合服務相關客戶的經驗,總結了

出口外貿企業應注意避開的五大涉稅“雷區”,請出口企業注意

【稅局提示】出口企業:注意避開這些“雷區”

CFP 圖

從當前經濟和對外貿易環境來說,出口企業在用好各項促進外貿的利好措施的同時,應增強稅務風險防控意識,提前做好應對工作,避免踏進“雷區”。根據長期服務客戶的經驗,筆者梳理了出口企業應注意防範的五大稅務風險點,供讀者參考。

風險點1 發票管理不規範

惡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失控發票或異常憑證,將給出口企業帶來極大的稅務風險。

通常,騙稅企業實施出口騙稅,往往需要先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查處虛開,是稅務機關實現騙稅行為全鏈條打擊的必要環節。

發票管理不規範,給出口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很大。出口企業如果惡意虛開騙稅,將面臨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等處罰;如果發生2次涉稅違法行為,此後其出口的貨物、勞務和服務,還將面臨不得適用免稅政策等法律後果。如果企業以取得的虛開發票為憑證申報了出口退稅,這些企業的出口貨物,很有可能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應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

不僅如此,如果上游供應商被列為非正常戶或走逃失聯,外貿企業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將被列為失控發票或異常憑證。這很有可能導致外貿企業不能申報退稅,給企業帶來風險。

風險點2 假自營、真代理

外貿企業以自營的名義進行出口,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將由自己承擔。如果被認定為“假自營、真代理”,企業將難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進行權利的救濟。

實務中,出口退稅領域的業務模式,主要有自營出口、委託代理出口、外貿綜服代辦退稅三種。為了預防騙取出口退稅這一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要求企業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序開展出口業務,禁止以“假自營、真代理”方式出口並申報退稅。

從形式上看,外貿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所簽訂的購銷合同、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關單和收匯憑證等證明資料,顯示的相關主體均是該企業。在稅收徵管中,稅務機關一般以“誰出口、誰收匯、誰退稅、誰負責”為原則。因此,如果稅務機關作出了追繳出口退稅款、暫不辦理、視同內銷徵稅等決定,那麼,這些不利後果通常都將由名義上的出口方來承擔。即使有真實的貨物和出口貿易,不存在騙稅的行為,但如果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假自營、真代理”,外貿企業也難以通過行政救濟途徑進行權利的救濟,只能通過民事救濟途徑向委託方企業進行追償。

為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建議出口企業按照出口退稅管理的規定申報退稅,保證貨物真實交易和出口。

風險點3 “產能不足”涉嫌虛開

如果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的供應商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產能不足”,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或外貿企業以自營名義從上游供應商採購貨物並出口,將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甚至可能需要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或外貿企業以自營名義從上游供應商採購貨物並出口,常會遇到稅務機關的函調。如果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供貨商,被認定為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其所出口的貨物,也就是說,生產企業或供貨企業被稅務機關認定“產能不足”,則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很有可能面臨虛開嫌疑。這種情況下,企業所出口的貨物很有可能不能辦理出口退稅,甚至需要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對出口企業,尤其是外貿企業來說,謹慎選擇供應商,核查其生產能力,並關注交易過程的動態追蹤,就顯得尤為關鍵。

風險點4 未履行合規性審查義務

外貿綜服企業需按規定履行合規性審查義務。如果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了涉稅違法違規情形,外貿綜服企業或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相應處罰。

外貿綜服作為我國貿易新形態,得到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明確了外貿綜服“代理”服務的業務實質,明確了出口退稅責任主體。同時,上述公告規定,外貿綜服企業應建立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並履行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職責,嚴格審核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及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如果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生了涉稅違法違規情形,外貿綜服企業或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相應處罰。

筆者建議外貿綜服企業,按規定建立健全的風險防控機制,合規履行代辦退稅審查義務,並正確辦理代辦退稅資格備案。

風險點5 備案單證虛假或不齊

實務中,不少出口企業往往不重視單證的備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檔管理,對出口退稅單證備案規定認識不到位,進而導致備案單證虛假或不齊,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購貨合同、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實務中,不少出口企業往往不重視單證的備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檔管理,對出口退稅單證備案規定認識不到位,進而導致備案單證虛假或不齊。筆者所服務的客戶中,因單證不齊或單證虛假,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甚至罰款的出口企業有很多。出口企業應高度重視備案單證管理。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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