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考科目一4000元包過?結果被抓了現行……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教練因利益的驅動,鋌而走險幫助學員“軟過”考試,他們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案情回放

李軍是成都一駕校教練,在從事教學工作中,經常有學員理論考試不及格,向他打聽可不可以“軟過”。李軍經過多方打聽,在一微信群找到聲稱可以幫忙“軟過”的老楊,李軍每推薦一個人則可以從中賺取幾百塊錢的差價。

在李軍看來,這種方式比教學員賺錢來得更快更輕鬆,他樂此不彼的做著自己的“小生意”。其實這種所謂的“軟過”就是找人替代考試。

好景不長,老楊的這種違規操作被發現,李軍從此斷了“銷路”,他又開始四處打聽誰有這種本事。

李剛

李軍,我有個學員,理論考試一直考不過,你那有沒有資源可以“軟過”?

老楊不做了,目前沒有人做。

李軍

李剛

那我們可以自己做,既可以幫學員“軟過”考試,同時有把錢賺到了,一舉兩得。

我也覺得可以,我去了解下需要些什麼設備。

李軍

李軍想起之前帶學員駕考的時候,看到過駕校考場周圍貼有很多關於一些學員作弊被逮時的照片,照片中就有作弊時所使用的工具。於是,他帶學員去駕考的時候就特意留意了下那些作弊工具,對作弊工具做了個大概瞭解後,就在網上找到一家專門賣此類設備的公司。設備的問題解決了,但還須一個配合的人,李軍便聯繫了自己待業在家的表弟王海過來幫忙。

王海為了解決生計問題欣然同意。來到成都後李軍則讓王海不停地做科目一的題庫,王海心生疑慮,這樣也能賺錢?直到李軍把設備買齊了,讓王海去調試設備,才知道生財之計是幫別人考試作弊,自己每作弊成功一次可分得600元錢。

兩人將買來的設備仔細研究了一翻,制定了一個自認為完美的實施方案,將作弊設備隱藏在一件T恤中。李軍認為某區的考場比較偏僻,來往的人少,於是兩人就一起開車到考場調試設備。一個月後設備調試成功,李軍、李剛、王海三人便開始張羅起“軟過”生意,三人進行了詳細的分工,王海負責答題,李軍負責調試設備,李剛負責聯繫“客源”,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在微信群眾打廣告。三人是抱著“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想法,從不固定作弊考場。

周方才也是一名駕校教練,一直沒有考過科目一的朋友劉芳找到了他,讓其幫忙打聽有沒有方法“軟過”科一。2018年4月28日,周方才在一個微信群裡看到李剛在發駕校考試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軟過”的廣告,當時就給劉芳打電話問其願不願意去作弊過駕考科目一,劉芳為了早點能拿駕照,滿口答應,並按照李剛的要求預約了某考場,同時向周方才支付了4000元錢。

考試當天,劉芳穿上了李剛準備的一件襯衣,帶上了耳機,等李軍將設別調試好後,劉芳忐忑地進入了考場,隨後便根據王海唸的答案答題,20分鐘後,劉芳順利通過了科目一考試。周方才將4000元當場轉給了李剛,考慮到劉芳是好朋友,只為幫忙,並沒有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王偉因為文化程度低,科目一也一直沒有通過考試,便找到教練蔣全志幫其想辦法軟過,兩人約定如果找到能軟過的人就收11000元,並提前給蔣全志支付9000元。蔣全志為了賺中間的差價,經過打聽找到了李剛,以4200元的價格成交。考試安排在兩個月後,考試當天王偉坐上李剛等人的車時,發現參加考試的還有一名叫沙木的學員,聽到李剛和李軍在爭論要不要該學員參加考試。

他有點惱火,鼠標會不會使用?不會就不要考了。

李軍

李剛

沒得問題,你放心,他經過培訓過的。

按照李剛等人的安排和配合,王偉順利通過了考試,蔣全志便將4200元通過微信轉給了李剛。同行的沙木考試就沒有那麼順利了,王海在給他念答案的時候,因為交流有困難,才唸了幾道題,就被工作人員喊出考場了,並發現了作弊設備,李剛等人發現不對,迅速逃離了現場。

最終,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李剛、李軍、王海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周方才、蔣全志罰金一萬元人民幣。

本期嘉賓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副檢察長 黃晶

案件解讀

考試作弊在我國古已有之,從竊取試題、夾帶抄襲到考場傳遞信息,篡改成績,各種作弊手法層出不窮。如果說十年前的考試作弊主要是攜帶資料、抄寫答案,那麼當前的考試作弊已經徹底實現了升級換代,形成了招攬客源、購買設備、組織答題、傳送答案等“一條龍服務”,日益蔓延的“助考”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試秩序,破壞了社會誠信體系,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已經不僅僅是一個考試問題,而是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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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新增設的罪名, 旨在打擊有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淨化考場環境, 維護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針對這種實際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似罪名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01

本案中,怎樣定義李剛、李軍等五人的行為?

李剛、李軍、王海、蔣全志、周方才等五人明知駕駛證考試人員參加法律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科目考試,在考場外利用密拍、通訊設備等作弊器材組織作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故機動車駕駛人科目考試應認定為國家法律規定的考試。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性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直接參與作弊。

李剛、李軍發起、建立臨時的作弊團體,將作弊考生需求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建立起以作弊為目的的團伙後,王海直接參與實施作弊行為,為考場內考試學員傳輸答案,蔣全志、周方才明知李平等人的行為而為其提供幫助。五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02

本案中,周方才、蔣全志幫助學員聯繫李剛,周方才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是否不構成犯罪呢?

幫助他人組織作弊,即在明知他人實施組織作弊行為的前提下,仍提供幫助,按照共同犯罪理論,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其提升為實行行為,直接依照組織作弊的規定處罰,體現了從嚴懲治幫助組織考試作弊行為的立法意圖。儘管作弊行為的組織者領導、策劃、指揮、協調整個作弊活動,但作弊團伙的其他參與者、幫助者對整個作弊計劃的完成亦起到重要的作用,不管是給予了犯罪行為主體什麼幫助,該幫助只要屬於具體實行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構建為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共犯。對其若一律以從犯論處,會導致刑罰畸輕、罰不當罪、打擊不力的結果,所以有必要和組織作弊犯罪適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

03

考場工作人員應當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責?

公安部令第139號文件中明確了工作人員的相關職責,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民警、文職人員中配置兼職考試員。可以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

考試員、考試輔助和監管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註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 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04

怎樣認定參考人員作弊?

為打擊作弊行為,2012年教育部發布了第33號令,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做出修改。原規定為: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視為作弊。也就是說,考生如果僅是將手機帶進考場,只要沒開機,就不算作弊。

但修改後的新規定明確了以下屬於作弊的行為: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新規定明確了:只要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都將視為作弊,即無論手機是否開機均構成作弊行為

05

通過作弊手段通過考試

被發現會有什麼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本案中通過作弊拿到駕駛證的學員,都被吊銷駕照,考試被發現作弊的學員成績被取消,並禁考一年。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對待駕考的正確態度

生活中所謂的 “馬路殺手”也比較常見,一方面是因為新手缺乏駕駛經驗,在遇到突發情況時,應變能力較弱,需要花費的判斷時間過長,來不及作出正確的應對措施,最終造成事故發生;另一方面是理論知識學的不夠紮實,在實際駕駛車輛時不能準確的按照交通規則行使,考駕照的理論知識對駕駛車輛是至關重要的,決定了駕駛員上路後能否按照交通規則行使,一旦出現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將極易造成車禍,現實生活中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傷亡事故的案例屢見不。因此,從這個角度說,提高駕考難度,更有利於讓學員在初學階段練就駕駛技術和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從而避免一些因操作不當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成功沒有捷徑,只有堅持不懈的努力。希望正在考證或準備考證的朋友們,認真吸取上述案件的教訓,引以為戒,堅決杜絕作弊行為,踏踏實實學技術,以真才實學取得駕駛證。這是對個人和社會的負責,也是所有考生應走的正道。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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