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屆業主太行40位業主4年核查精裝修成本勝訴獲賠(2)

房產商的擔心來源於南京中院2017年底到2018年底做出的一系列判決。

2014 年 11 月,由富力地產在南京開發的花園洋房項目富力十號小區正式交付。根據當時富力地產所公示的商品房預售方案,該小區為成品房,精裝修報價標準為 4500 元 /㎡。然而在交付期間,業主卻發現房屋存在很多質量問題,包括裝修實際與樣板房差距較大等。

2014 年 12 月,40 餘戶富力十號業主將小區開發商南京富力地產告上了法庭,認為開發商所宣傳的 4500 元 /㎡的精裝修標準,在實際交付中並沒有達到,要求對其中存在的差價部分,進行補償。

一審和部分案件的二審駁回了購房者訴訟請求。2017年12月28日,南京中院再審,對其中一起案件進行改判,支持了購房者訴請,富力南京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每戶購房者20萬元左右的裝修價差價。此後,一審敗訴後的業主在二審期間,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上書中,9家房產商的主要理由是:

1,“毛坯報建、精裝交付”的報建模式,與絕大多數樓盤的報建模式與交付模式均不同,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2,再審判決對開發企業的成本計算很不完整,對裝修部分完全未考慮開發企業對精裝修部分的招採成本、管理成本、資金成本,更未考慮開發企業在此部分的合理利潤,也很值得斟酌。

3,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含雙方就精裝修房所簽訂的《裝飾裝修標準確認書》等),如果不存在依法應當被確認為無效或應予撤銷的情形,應以此作為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並以此當作為雙方交付精裝修商品房的驗收策據

而法院在再審時判決業主勝訴的理由主要有:

1,《商品房預售方案》系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必備材料,該《商品房預售方案》載明4500元/平方米裝修的單價信息已在“南京市網上房地產”網向全社會進行公示,應作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富力公司主張該單價僅是銷售單價,不是裝修標準,本院再審不予採信。

2,富力公司在銷售現場以樣板房的方式向購房人宣傳精裝修房,而在其業主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又確定了“展示樣板間所示內容,不是買賣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等免除己方義務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直接導致富力公司在商品房銷售現場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不具有真實性,違反了相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當事人有權要求富力公司提供與樣板房一致的精裝修房,鑑於現樣板房已不存在,缺乏參照依據,當事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示的4500元/平方米的精裝修單價,賠償裝修損失,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亦有合同依據。

此案判決後,南京中院在二審時對此類案件都作了改判,支持業主的訴求。

精裝修房“缺斤少兩”已然成常態,南京中院最終判決支持了業主的主張,這個判例為房產商敲響了警鐘!

這屆業主太行40位業主4年核查精裝修成本勝訴獲賠(2)

評析

1、精裝修質量出問題是富力個案嗎?

相信很多購房人在網上搜一搜,就知道精裝修訴訟是不是富力個案的問題,精裝修在很久之前就已經爆發出了裝修質量、合同約定裝修品牌與現實不符(文字字眼遊戲)等諸多問題。您用“驚裝修”搜索,13年產生的糾紛比比皆是,所以,精裝修訴訟並非是南京富力引發的個案。

2、再審法院沒有考慮開發商所投入的成本?

“未考慮招採成本、管理成本、資金成本及開發商合理利潤”,招標成本是每個位業主都需要招標嗎?開發商都進行了哪些管理?資金成本從何而來?招標通常是一次性招標,其成本多少隻需開發商列舉即可,這點應該是富力地產在再審中列舉;管理成本也同理;所謂的資本成本,很多都是由承包商資金墊付的,因此也產生了開發商因無法支付承包商墊付的資金而用房產抵債,也就是所謂的“頂賬房”,所以,列舉的這些理由不足以說明再審案件中法院沒有考慮成本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九家房企的觀點豈不是指導法院該怎麼工作嗎?

3、是否違背了雙方的契約精神或擾亂秩序?

從九家開發商說明富力地產“毛坯報建、精裝交付”中就不難看出,都是利益惹的禍。禁止捆綁銷售、房屋出售限價、開發商佔據市場領導地位、購房人沒有選擇權、精裝修合同條款無法更改等一系列問題而導致開發商從精裝修方面下手,譬如:現今是否多為精裝修樓盤?購房人是否可以更改精裝修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是否明確為相應的裝修品牌?購買精裝修房屋享受一定的優惠?…

您若是買過房都會了解到,這些問題往往都是由開發商說的算,那麼,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談是否違背了契約精神,不僅僅要看這些問題,也要本案中南京富力是否達到了4500元每平米的精裝修標準,若是有明確標準,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是有可能視為合同約定,所以,只說明契約精神而不提合同條款中的具體問題,這點也確實太過牽強。同理,業主認為裝修質量沒有達到合同的標準,啟動法律程序是為了更好的驗證自己想法是否為錯誤的,這也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訴權,還談不上所謂的惡意訴訟?反之,若是開發商沒問題,難道也會怕業主的惡意訴訟嗎?畢竟訴訟可是要付出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等成本的,所以是維護秩序的表現。

“大連浦項道項目5000元每平米,交房後業主發現裝修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裝修價值遠遠到不了5000元每平米;重慶某個樓盤精裝修交房時,精裝修價格2000多一平米,而通過從事裝修行業業主的認知,房屋精裝修成本也就是800左右…”

從上述的九家聯名上述的整文來看,說是為了維護當事人及司法公正,其文中不難尋覓出聯名施壓及威脅的味道。若是本訴開發商認為審判不公或者審判存在錯誤,可以通過向檢察院抗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做出聯名上書的行為,還不如規範自己的商業行為,維護好市場原則,所以,在我們看來,這封上書確實是一場不折不扣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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