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春風”吹進百姓心中 預計2019年吉安市減稅降費72億元以上

當前,減稅降費成為宏觀經濟運行中最耀眼的關鍵詞。

4月9日,記者從我市召開的減稅降費情況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近年來,我市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市決策部署,堅持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大力減稅降費,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減稅降費工作取得顯著成效。2018年,我市全年共減稅降費46.8億元,有效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改善營商環境。

據瞭解,4月1日起我市將製造業等行業16%的增值稅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房地產業、基礎電信服務和農產品等貨物10%的稅率降到9%;對主營業務為郵政、電信、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時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徵點比原來提高了7萬元,放寬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並加大優惠力度,相應調整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標準和範圍。減輕職工稅負,工資薪金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設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6項專項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省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願選擇繳費基數。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將現行費率再下調20%,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可下調50%。預計2019年全市減稅降費72億元以上。

發佈會上,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相關人員就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近幾年,國家陸續出臺降低社保費率政策,效果如何?今年國家將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政策措施,新政策將會如何減輕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

答:自2015年開始,根據全省的統一部署,我市陸續降低了企業的失業保險、職工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有效地減輕企業的社保費的繳費負擔。失業保險方面,從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比率降低了1.5個百分點,截至2018年底,共減輕企業失業保險繳費負擔5800萬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至19%,降低1個百分點,截至2018年底,共減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負擔1.2億元。工傷保險方面,從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市的工傷保險費率下調20%,截至2018年底,共為企業減輕工傷保險繳費負擔2112萬元。

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從2019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再延長1年,至2020年4月底,各地可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原規定的20%降至16%。具體降低社保費率的政策尚待省裡出臺。根據3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預計失業保險將維持企業0.5%的繳費比率,一年可為我市企業減輕繳費負擔2000萬元左右;預計工傷保險將維持費率下調20%的原有政策,一年可為我市企業減輕繳費負擔3000萬元左右。此外,還將核定調低社保繳費基數,由過去依據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改為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使繳費基數降低。部分工資低的困難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從中受益。

此次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何變化?

答: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覆蓋面。按照2018年的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有以下兩類:工業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100人以下和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其他行業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80人以下和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此次新政取消了工業和其他行業小微企業標準劃分,統一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新標準為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和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並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業標準高值銜接。

引入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力度。政策調整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10%。此次新政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分為兩段計算: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可是還有一些填報事項不明確或其他原因,來不及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怎麼辦?小型微利企業是否能夠疊加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答:納稅人如在當月已經發生專項附加扣除事項的支出,但由於填報不確定或是其他原因導致未能在當月或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當月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關事項確定後,再填報相關扣除信息並享受扣除,當月補釦不完的,可以在當年剩餘月份內繼續補釦。如納稅人在當年度12月底前仍未填報的,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的方式進行扣除。

根據相關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外,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的同時還可以疊加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

假如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發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我在4月1日後如需補開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後稅率開具發票?

答:增值稅發票開具的稅率是以納稅義務時間來決定業務的適用稅率,在稅率調整前實現的銷售業務,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調整前的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以該稅率開具發票。該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3月份,因此在4月1日之後如需補開增值稅發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的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記者陳一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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