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報案例及注意要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具體如何填報,現結合案例整理歸納如下:

一、案例舉例

案例1:既有銷售貨物,又有提供應稅服務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萬元,出租不動產不含稅銷售收入15萬元,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10+15=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申報表填報:

1、“貨物及勞務”列第9欄、第10欄的填寫2萬,第17欄、第18欄填寫0.3萬(=10萬×3%)

2、“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9欄、第10欄的填寫15萬,第17欄、第18欄填寫0.75萬(=15萬×5%)。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報案例及注意要點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報案例及注意要點

案例2: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第一季度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共計30萬元,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30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且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申報表填報:

將開具普通發票銷售額30萬元銷售收入填列於主表“貨物及勞務”列第9欄、第10欄。同時,將對應的免稅額0.9萬(=30萬×3%)填寫於主表“貨物及勞務”列第17欄、第18欄。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報案例及注意要點

案例3:全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第一季度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額共計25萬元,全額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5萬元,雖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但開具專用發票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按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

申報表填報:

1、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4欄、第5欄填寫25萬。

2、主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第15欄、第20欄填寫1.25萬(=25萬×5%)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報案例及注意要點

案例4:既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又有增值稅專用發票

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第一季度出租不動產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5萬元,其中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0萬元。本季度無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案例分析:季度銷售額合計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但其中自開專用發票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填報案例及注意要點

二、填報注意事項

1.計算免徵額貨物銷售和應稅服務合併計算,不再分開計算享受免徵額;

2.差額徵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差額後的銷售額判斷是否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申報表主表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並填報附列資料反映差額情況;

3.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在“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一欄填寫;

4.個體工商戶符合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在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一欄填寫;

5.銷售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應稅服務(如銷售鮮活農產品)不能在在小微企業免稅欄次填報,只在免稅銷售額填報,同時在附列資料“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關免稅項目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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