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山東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對外公佈。今年省政府立法計劃項目總計144項,其中地方性法規89項,省政府規章55項,內容涵蓋財政經濟、教科文衛、城建環保等類別。
山東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確定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重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統一,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立法質量,以良法促發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實現“兩個走在前列、一個全面開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圍繞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緊緊圍繞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海洋強省、三大攻堅戰、軍民融合、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區域協調發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八大戰略佈局,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貼近中心工作的立法項目以及實踐證明已經成熟的改革經驗和改革舉措,及時上升為地方立法,通過立法形式推動制度創新,鞏固改革成果,破解發展瓶頸。
二、嚴把立法質量關,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堅持科學立項、精準立法,對改革發展急需的立法項目,依照法定程序,儘快論證起草,為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對不適應改革發展的法規規章,及時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切實增強立法的及時性、有效性。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解決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度,拓寬社會各方參與立法的途徑,健全完善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立法創新和地方特色
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本著缺什麼補什麼,需什麼立什麼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立法空間大、靈活性大、針對性強、集合性強的優勢,按照中央精神、上位法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打破陳舊思維模式,改變固化工作方式,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確保有效解決當前我省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切實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實現立良法保善治促發展的目標。
四、切實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加強和改進備案審查工作,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對違法或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時予以清理。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好規章、規範性文件電子監督平臺,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務水平。按照銜接聯動機制要求,加強與省委、省人大備案審查機構的協同配合,確保備案審查“全覆蓋”“無死角”,將全部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
山東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項目目錄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 (89項)
(一)年內擬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 (13項)
1.山東省鄉鎮工作條例
起草單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司法廳
2.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起草單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司法廳
3.山東省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條例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4.山東省人才工作條例
起草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5.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起草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6.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
起草單位:山東海事局
7.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8.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9.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
起草單位:省教育廳
10.山東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
起草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11.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民族宗教委
1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13.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 (37項)
1.山東省昆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起草單位:煙臺市政府 威海市政府
2.山東省城鄉垃圾處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山東省中醫藥條例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4.山東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5.山東省律師工作條例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6.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7.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8.山東省齊長城保護與管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文物局
9.山東省黃河條例
起草單位:山東黃河河務局
10.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統計局
11.山東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氣象局
12.山東省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
起草單位:省通信管理局
1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1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15.山東省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
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16.山東省專利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17.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辦法
起草單位:省財政廳
18.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辦法
起草單位:省財政廳
19.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民族宗教委
20.山東省不動產登記條例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21.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2.山東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2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人防辦
24.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規劃與建設條例
起草單位:省教育廳
25.山東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科技廳
26.山東省慈善條例
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27.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起草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8.山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起草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
29.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30.山東省農業植物檢疫條例
起草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31.山東省曲阜孔廟孔林孔府保護管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文物局
32.山東省遺體捐獻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紅十字會
33.山東省郵政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郵政管理局
34.山東省森林公園條例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35.山東省自然保護區條例
起草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36.山東省抗旱條例
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37.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廢止)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三)抓緊調查研究和起草的地方性法規項目 (39項)
1.山東省節能監察條例
起草單位:省能源局
2.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5.山東省住房租賃管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6.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7.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辦法
起草單位:省財政廳
8.山東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9.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財政廳
10.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金融辦
11.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條例
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2.山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起草單位:省糧食和儲備局
13.山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5.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6.山東省水域水工程保護條例
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7.山東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起草單位:省教育廳
18.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地震局
19.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教育廳
20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條例
起草單位:省教育廳
21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起草單位:省科技廳
22山東省技術市場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科技廳
23山東省消防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24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25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26山東省公證工作條例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27山東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起草單位:省文化和旅遊廳
28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9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紅十字會
30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31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32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33山東省應急管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34山東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起草單位:省廣電局
35山東省檢驗檢測條例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36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37山東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條例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38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39山東省檔案條例 (修改)
起草單位:省檔案局
二、省政府規章項目 (55項)
(一)年內完成的省政府規章項目 (8項)
1山東省煤礦衝擊地壓防治辦法
起草單位:山東煤礦安監局
2山東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3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人防辦
4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督管理規定
起草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5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大數據局
6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7山東省民商事仲裁規範與發展促進辦法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8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第二批)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
起草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完成的省政府規章項目 (24項)
1山東省外國人工作服務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科技廳
2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3山東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公安廳
4山東省地震群測群防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地震局
5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6山東省農膜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農業農村廳
7山東省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文物局
8山東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能源局
9山東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0山東省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起草單位:山東海事局
11山東省節約集約用地辦法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2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修改)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13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14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修改)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15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16山東省水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7山東省小清河保護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18山東省實施《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
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19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 (修改)
起草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山東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21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修改)
起草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22山東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畜牧局
23山東省行政裁決辦法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24山東省行政複議聽證辦法
起草單位:省司法廳
(三)抓緊調查研究和起草的省政府規章項目 (23項)
1山東省政府投資辦法
起草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2山東省成本調查監審辦法
起草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3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4山東省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檢查規定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5山東省地熱資源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6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7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8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9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10.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修改)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1山東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2山東省小清河航運管理規定
起草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13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能源局
14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地震局
15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修改)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16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及舉報獎勵辦法
起草單位:省醫保局
17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8山東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
起草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9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修改)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20山東省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起草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21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 (修改)
起草單位:省民政廳
22山東省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辦法
起草單位:省水利廳
23山東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廢止)
起草單位:省應急廳
另外,分期分批對機構改革、上位法修改涉及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廢止.同時,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開展涉及民營經濟、軍民融合、外商投資等領域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清理和修改工作.及時啟動涉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生態環保和自然資源保護、民營經濟發展、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社會民生、公共服務、科技創新等方面的立法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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