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的採訪答覆

1、從企業角度看,政府給予合理補償,需要考慮哪幾個方面呢?

主要觀點:自然資源保護區域內探礦權與採礦權,持有企業應是在新政策出臺前依法取得的,對這些依法取得的合法權益,由於政策調整需要依法退出,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從企業的角度看,政府給予的退出補償,至少應該能彌補其之前依法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的費用支出與後續為進一步開展探礦與採礦所發生的各種支出。如果涉及到人員安置,補償費用應包括對應退出而產生的人員安置費用。

2、文件也提出,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調整與競爭性出讓相關的探礦權、採礦權審批方式。這對於自然資源資產的集約開發利用有哪幾個方面的好處呢?

主要觀點:通過將協議出讓調整為競爭性出讓,一是可以有效遏制礦業權轉讓領域的腐敗等非法行為,有助於提高礦業權出讓的透明度;二是可以確保礦業權擇優出讓,既可以保障礦業權益能更好得到有效開發,也可以有效增加國家礦業權出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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