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農村商業銀行江陽支行被罰共計46萬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江阳支行被罚共计46万

封面新聞(記者董天剛)近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官網顯示,瀘州銀保監分局對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連開4張罰單。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以及相關負責人共計被罰46萬元。

瀘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瀘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楊開林)。主要違法事實為違規辦理融資業務,個人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罰款人民幣40萬元。 瀘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瀘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賴章榮(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對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存在貸前調查嚴重不盡職,受託支付不合規,貸後管理不到位的行為負直接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處警告。

瀘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瀘銀保監罰決字〔2019〕5號顯示,黃敏(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對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存在個人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問題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處警告。 瀘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瀘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劉剛(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對瀘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陽支行辦理融資業務時存在的制度不執行、未按貸款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處警告,罰款6萬元人民幣。

以上4張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均為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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