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4月15日下午,已有850年曆史的巴黎聖母院發生火災。巴黎市長髮聲說火災十分嚴重。面對這場災難,我們固然遺憾和惋惜,但除了要防患於未“燃”,更要學習一下萬一火情發生,涉嫌糾紛的我們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有哪些?
一、刑法上關於“火”的規定。
1、放火罪
放火有引燃周圍東西的可能,但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可能判處3-10年;
放火使得人受重傷、人死亡,或者造成公共財產、個人財產損失巨大,可能判10年以上、無期、死刑。
2、失火罪
過失點燃了東西,有引燃周圍東西的可能,可能3-7年;也可能3年以下、拘役。
3、故意毀壞財物罪
放火只是點燃了某一個人的東西,沒有可能順帶點燃別人的東西,只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視結果嚴重程度,可能判處3年以下、3-7年。
4、故意殺人罪
用放火的方式殺人,例如杭州保姆縱火案,也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可能判處10年以上、無期、死刑。
5、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如果有人用放火的方式燒燬名聲古蹟,可能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判處5年以下或拘役,可能還要罰錢。
6、刑事責任適用規則
(1)14週歲放火就要負刑事責任
(2)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不能選舉等)
(3)放火很嚴重,可以限制減刑,不能假釋。
二、民事上關於“火”的糾紛---以租房為例
Q:租房發生火災,誰來賠錢?
案情簡介:
甲把一套房子租給了乙,乙分租給了丙。丙把電瓶車放在屋裡,電池爆炸引發房屋火災。
責任人列舉及分析:
(1)丙。電瓶車是丙的,著火是他的責任;
電瓶車放在屋裡,有一定危險,丙有過錯。丙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著火的責任。
(2)乙。乙作為二房東,丙造成房屋損失,乙要賠償;
民法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3)電瓶車廠家。質量有問題,廠家擔責。
電瓶車存在質量缺陷,廠家要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4)小區。住宅防火設施不健全,小區有責任。
小區物業與業主存在物業管理合同,物業公司應當負責住宅相應的設施安全問題,沒有盡到義務,要承擔責任。
(5)甲。甲有保證房間適合居住的責任,著火系房間裝修過於擁擠。
甲應當保證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安全是租房必須達到的標準,否則甲要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總結:
火災有極大的破壞性,並且事故引發的糾紛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責任劃分複雜等等原因給受害者維護自身權益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涉及租房問題時,應儘可能在合同中詳細規定,必要時可以請專業律師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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