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進一步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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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財產處置規範化涉案處置工作進一步實現有章可循,實現國家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罰目標。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案財產,既要保證充分剝奪犯罪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權。

涉案財產處置是辦理黑惡刑事案件工作重點之一,更是難點之一。在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背景下,完善涉案財產處置制度具有很高的迫切性。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深化階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使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涉案處置工作進一步實現有章可循。

首先,應當充分認識財產處置規範化的意義。

第一,涉案財產處置規範化有助於實現國家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罰目標。經濟特徵是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基本特徵之一。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要求“綜合運用追繳、沒收、判處財產刑以及行政罰款等多種手段,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依法處置涉案財產專門作出規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重要特徵之一是其經濟性,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手段攫取經濟利益、聚斂財物,是犯罪的基本手段。因此,對涉黑案件涉案財產的處置,往往成為該類案件的重點和難點。《意見》賦予司法機關對相當大範圍涉案財產的調查、處置、追繳、沒收的權力,轉變了實踐中對黑惡犯罪財產剝奪不充分、判罰不堅決等狀況。

第二,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案財產,既要保證充分剝奪犯罪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合法處置黑社會性質組織涉案財產體現了國家產權保護的要求。在中央加強產權保護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也要充分重視產權的司法保護。近年來,一些有代表性的被糾正的刑事司法保護產權案件,其中就有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案件。例如2017年糾正的遼寧省“袁誠家涉黑案”當事人獲得6.79億元國家賠償;2018年1月“北鵬公司案”也是關於涉黑犯罪偵查中違法扣押問題的國家賠償案件,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保護產權,合法處置涉黑財產的原則性立場。《意見》的及時出臺,黑惡勢力案件財產處置工作更為有章可循,為產權的保護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三,正確處置黑社會性質涉案財產,是國際社會剝奪犯罪所得刑事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我國近年來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工作亮點。我國批准參加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即“巴勒莫公約”)第12條規定沒收與扣押制度,重點之一就是涉及有組織犯罪所得的沒收問題。德國、日本、美國、英國等對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追繳、沒收等處置問題有專門的立法,在掃黑除惡背景下出臺這一司法解釋,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相關立法意義重大。

其次,正確理解與把握《意見》對涉案財產處置規範化的內容。

相比此前規範性文件對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的規定,《意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確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涉案財產處置的總體要求,強調全面調查,依法處理,嚴格程序,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的同時,基於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要進行及時審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養的親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二是對調查黑惡勢力財產狀況的取證提出了具體和明確的要求,提供了工作方法與程序指南:要求“依法採取措施全面收集證據”;確定可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財產的範圍;明確證明涉案財產來源的證據類型;規定涉案財產的委託和評估規則等。關於取證規則的細化,提供了辦理涉案財產案件的可操作標準。

三是明確了準確處置涉案財產的實體與程序規定。《意見》規定了追繳、沒收黑惡勢力犯罪的財產範圍。

四是體現了充分剝奪黑惡勢力犯罪所得與保護財產權並重的理念。《意見》確立針對第三人的犯罪所得追繳制度,細化等值財產沒收制度,並清晰界定收益的範圍,體現了充分剝奪犯罪收益的理念;《意見》還規定了及時返還制度等,體現了對合法財產權的保護。

再次,切實糾正和規範實踐中與《意見》不一致的做法,將具體規定落到實處,並在貫徹落實中推動財產處置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界定涉黑財產性質和權屬的難度非常大,甚至大於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本身。《意見》要求,嚴格執法,既要依法實現對黑惡勢力犯罪經濟實力的剝奪,也要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

當前在黑惡勢力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不少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做法,應當按照《意見》的要求調整與改進。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涉案財產處置中追繳、沒收的不足,未能充分剝奪黑惡勢力經濟基礎,黑惡勢力犯罪收益仍舊被犯罪分子、家屬及第三人繼續佔有,例如《意見》規定的黑惡勢力“聚斂、獲取的財產投資、置業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聚斂、獲取的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職業形成的財產中,與聚斂、獲取的財產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等這類較難認定的部分;二是涉案財產實體規則不足、程序規範不足,導致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財產處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規範現象。黑惡勢力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實踐在實體、程序上存在的以下重點問題,也應在實踐中深化理解和認識,為進一步完善涉案財產處置機制提供基礎。

一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認定問題。首先,合法財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投入成本是否屬於應追繳的涉案財產。實踐中,現有規定操作性不強。其次,對作為犯罪成本投入的合法財產,不能向前過度追溯性沒收。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合法財產中用於支持黑社會組織生存、發展的財產部分,不能將合法財產源頭的所有資金或合法企業的所有經濟利益都視為對犯罪組織活動的支持,認定為“涉黑財產”,否則會產生“一黑俱黑”範圍擴大化問題。以合法經濟利益支持違法犯罪活動,應以出資額為限來認定對犯罪組織的支持。當組織成員的部分合法財產用於支持犯罪組織活動時,應將該部分財產認定為“涉黑財產”,不能將沒有用於支持犯罪組織活動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財產認定為“涉黑財產”。再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支付的工資、福利等,不宜一概作為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追繳。實踐中,組織成員多數為公司員工,其領取的政策工資、福利、獎金等能否認定為“用於違法犯罪獲得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產發展”也存在爭議。對於涉黑財產,應當區分組織成員的正常消費行為與利用犯罪收益籠絡組織成員行為,應區分公司、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與公司、企業支持犯罪組織的活動。

二是追繳、沒收、罰金與沒收財產刑等的正確適用問題。《意見》要求,對於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確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可能被處以追繳、沒收、罰金與沒收財產刑等不同的刑事處分措施。同樣針對財產的強制,需要對不同屬性的處分性質正確理解,在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和沒收財產刑之間,應當確定區分標準。

三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體識別問題。“涉黑財產呈現出財產主體多元化、資產狀況多樣化”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定較為困難的原因。為了充分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有觀點主張應建立刑事推定的認定思路。為了打擊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犯罪,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參加犯罪組織後或一定時間內所獲得的財物、生活花費及其所參加的犯罪組織的財物設立違法所得推定製度,將證明該財物系合法所得的證明責任轉移給被告方,若被告人無法證明其財物系合法所得,則推定為犯罪所得,並予以沒收、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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