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組織為非作惡 近百名群眾聯名舉報

日前,五河縣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依法對以王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提起公訴,這也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縣首例提起公訴的涉黑案件。

經查明,以王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農村合作社為依託,以親情、合夥經營為紐帶,其中的骨幹成員王某甲、王某乙、劉某甲,以及積極參加者郭某、劉某乙、趙某等人多為合作社股東,同時吸納胡某、王某丙、丁某等有前科劣跡人員,並配置保安制服、橡皮棍、船隻、攝像機等工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有私自設立的拘禁場所,規模較大、成員穩定,有組織的實施非法限制他人自由、隨意毆打他人、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等犯罪行為,干擾、破壞沱湖沿岸漁民的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對當地群眾特別是沱湖沿岸從事水產養殖的群眾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懼,迫使當地近百名群眾聯名向相關部門舉報,希望能“救人民於水深火熱”。本案涉案人數多達11人,涉及10起犯罪事實,組織結構穩定,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受理該案後,五河縣檢察院迅速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其他業務骨幹為組員的辦案團隊。為提升打擊質效,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從快從嚴逮捕7名原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因該案犯罪事實複雜、犯罪性質特殊、證據收集量大,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在提前介入中針對案情提出建議、引導偵查,為案件審理打下紮實基礎,在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下,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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